根据民事法中的诉讼时效法令(Limitation Act),任何民事债务,债权人若没有在对方欠下债务的六年内,采取任何民事诉讼程序追讨债务,他将失去追讨债务的权利。

时效性在追讨债务或索赔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中,起着决定性因素,法律上的“时间观念”,你理解多少呢?本期《说法识法》邀请律师讲解民事诉讼中的时效性与期限。

阿珍爱上了阿强,两人浓情蜜意,情投意合之际,阿强趁机向阿珍借了1万元,并签下借条,答应两个月之后还钱。两个月之后,阿珍发现阿强原来有女朋友,其实他是个渣男。爱情的小船翻了个底朝天,两人断绝来往,阿珍不断要求阿强还钱,但阿强一拖再拖,居然拖了六年没下文。

六年过后,阿珍终于决定为自己讨回公道,决定把渣男告上法庭。谁知,阿珍虽然有借据在手,但却被法院判定无法追讨欠款。

为什么要给讨债、索赔设置一个期限?刑事案件中可有类似期限?

来自吕纪鹏律师馆的黄恒毅律师说,其实纵观历史,英国普通法并没有对罪行设定时效性的概念,特别是针对严重罪行的制裁,更没有“过期”一说。

新加坡法律体系主要受英国法律文化和传统影响,因此也继承了这一特点,即刑事案件没有期限一说。无论被告逃亡在外多少年,一旦被捕获,必须面对法律的制裁。

然而,民事诉讼就不一样了。刑事案件中的刑罚,必须由被告本身承担,因此若被告失踪,诉讼程序就必须中断。但民事诉讼却可以在被告失踪、失联的情况下进行,法院可针对被告的财产做出判决。

因此,何时提出诉讼的主动权,便掌握在起诉人手中。

索赔期限也是证据“保质期”

黄恒毅律师指出,为民事诉讼设定期限,主要原因是保证一定的稳定性。若人们必须时时刻刻担心,猴年马月以前的事情,都可能成为被索赔的原因,这将会大大增加个人或公司发展时的不确定因素。

再者,索赔期限其实也是证据的“保质期”。若时间拖太长,一些书面记录可能遗失,目击者的证词准确率也会削弱。

“当然,这些考量都须与实现正义、惩罚,以及制止罪犯之间取得平衡。”

赢必胜律师馆的陈道荣律师则解释,索偿期限的长短也是有考量的。六年期限是比较常见的追讨期限,不仅仅是民事债务,合约纠纷、民事侵权行为等,索偿期限均为六年。

人身伤害的索偿期则只有三年。这类案件拖的时间越长,越难找到目击者,而且对伤势的严重性,也会更难判定。至于最难搜集资料的土地纠纷,索偿期限则设定在12年。

欧阳伟恩律师(Kalco Law LLC)则补充,若索赔在小额赔偿法庭进行,期限则只有两年。

除了期限的长短,索偿期从哪个时间点开始算起,往往也是案情的关键。

黄恒毅律师举例,一个起诉人只因晚了三个月提控,88万余元的投资赔偿瞬间化为泡影。

前骑师赛米2011年1月至4月,在两名财务顾问的建议下,进行88万多元的外汇投资。顾问声称,这项投资将会让他在一年内取回本金。

然而一年后,即2012年4月27日,赛米分文未获。赛米于是和投资公司签署一份协议,要求对方于同年9月21日之前把投资金还给他,但依旧拿不回钱。赛米因经济困难,迟迟没有采取法律行动,直到2018年7年21日才入禀高庭,起诉两名财务顾问误导他投资。

案情出现了两个时间点:第一次拿不回钱是在4月,第二次则是在9月。就疏忽与误导索赔,诉讼时效性只有六年。起始日期该从4月算起,还是9月?

陈道荣律师解释,赛米以两名顾问误导他进行投资为由起诉。针对这个理由而产生的损失于2012年4月就已经产生,与之后签署的协议无关,因此索偿期从当天就已开始倒数。

赛米最终被判定失去了索赔的“时机”,无法取回分文。

索偿期起始涉及“认知”概念

索偿期的起始,又涉及一个“认知”的概念。

欧阳伟恩律师解释,受害人必须意识到自己受害,索偿期限才会生效。比如一个人如果过了很长时间才察觉自己因工作留下隐疾,索偿期就该从他发现工伤的一刻才开始。另外,就算受害人早前不知情,但要针对人身伤害索赔,也必须在15年之内。

陈道荣律师举例,如果一个人受伤后,于第13年发现自己应该索赔,他仍然必须赶在15年期限之前提告,期限只剩下两年。

另外必须特别说明,这里涉及的“认知”概念,并不一定取决于受害人自己的认知,而是一个法律上的判断。换言之,你知不知道并不重要,但法官如果认为你该知道,索偿期就从那一刻开始。

陈道荣律师以一个发展商与承包商之间的索赔案为例解释这点。一个公寓最早于1997年8月出现砖块松脱的问题,当时只有一块砖块掉落,发展商并未发现这是因为承包商的疏忽而导致的。然而,1999年9月又有两块砖从20楼飞坠,引起了他们的注意。

发展商2000年5月请来专业建筑测量师进行检查,确认问题后,于2002年5月提告。

陈道荣律师指出,法官当时裁定,1997年只有一块砖头掉落,发展商有理由相信这只是单一事件,没有察觉这是承包商的疏忽情有可原。正因如此,期限从1999年开始算起,发展商才没有逾期索偿。

他解释:“如果法官判定,发展商在第一块转头掉落时就该发觉对方的疏忽,期限就会提前。这一结论和现实中发展商究竟有没有发现问题,并不直接对等。”

律师:资金等问题导致索赔拖延

既然“时间观念”很重要,为什么总有人赶在最后一刻去挑战期限呢?

欧阳伟恩律师举例说,一名客户曾在索赔期限的前几天决定提告。当时文件出现一些小问题,其实只须重新再提交一份文件便可解决,但正因期限逼近,律师根本来不及重新提交。他强调:“以人身伤害案件为例,等待病情稳定再提告是好事,但尽可能不要拖到期限的最后几天。”

黄恒毅律师表示,除了诉讼,索赔还可通过如协商、谈判等其他方法。把诉讼当做最后选择非常普遍,很多人直到最后一刻才选择提告,也只是为了保留索赔权利。

陈道荣律师则说,许多人会因为强烈的情感羁绊、资金问题、对法律知识的匮乏,以及惰性等原因,迟迟不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但他强调:“虽然展开诉讼之前,仔细考虑案情与资源是否充足很重要,但也应该避免不必要的拖延。因为随着时间流逝,除了索赔期限,诉讼方也得面对更高风险,证据可能丢失,证人也可能失联或忘掉某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