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洛北德光岛联合庙里的两座庙,潮州缎伯公庙和天降佛堂太阳公庙为共用场地使用权对簿公堂,国家法院法官原本判缎伯公庙胜诉,但太阳公庙上诉至高庭后,高庭法官推翻国家法院裁决,指国家法院法官判决有误,因此裁定太阳公庙上诉得直。


高庭法官朱汉德昨天公布的书面判词指出,国家法院法官认为两座庙在2011年签署的协议有“表面权威”(ostensible authority),太阳公庙因此应该遵守,但是缎伯公庙却完全没在诉状中提出这个论点,国家法院法官不该以此为依据下判,对太阳公庙不公平。


《联合早报》早前报道,位于勿洛北4道的德光岛联合庙由五座庙组成,包括天降佛堂太阳公庙、天照佛堂、西华寺、潮州缎伯公庙及降福宫。目前活跃的只有缎伯公庙和太阳公庙,其他三座庙已纳入太阳公庙管辖。


德光岛联合庙的建筑在1992年修建成后,缎伯公庙每年都会在共用场地办庆神诞和办晚宴,因此在2011年与太阳公庙于签署协议,让缎伯公庙继续利用共用场地举办这些活动。


缎伯公庙后来指太阳公庙没有遵守协议,处处阻挠缎伯公庙庆神诞和办晚宴,因此入禀国家法院求偿,并要求法官下令对方遵守2011年的协议。


经审讯,国家法院法官裁定缎伯公庙胜诉,下令太阳公庙做出赔偿,并且不能阻止缎伯公庙使用公共场地。太阳公庙不满裁决,上诉至高庭。


高庭法官说,任何诉讼案都有三个关键要素不能一开始就出错,即一定要有正确的对象、时限,以及起诉原因。若任何一项出错,犯错的一方在审讯时将如同“行尸走肉”,几乎不可能胜诉。


未列明“表面权威”诉求缎伯公庙须承担失误后果


高庭法官指出,缎伯公庙没有在诉状中清楚列明双方在2011年签署的协议有“表面权威”这个诉求,造成太阳公庙在审讯中没有任何机会辩驳,国家法院法官不该以此做出裁决。


国家法院的判决有误,高庭法官指他有权下令重审,但是双方都认为没有必要,而且他也认为重审对太阳公庙不公平,因此不下令重审。朱汉德认为,“表面权威”或许是个强有力的论点,事情发展至此对缎伯公庙来说“实属不幸”,如今该庙得为自己的失误承担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