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强欠了阿珍一笔小钱,但总是拖拖拉拉不肯还。阿珍为了讨债, 将阿强带到一个小房间,然后趁他不注意将房门上了锁,并称如果阿强不给一个说法,就不能离开。小房间里通风良好,有几张椅子,小茶几上还放着一杯柠檬茶和一些小零食。然而房间除了已经被锁上的大门,没有其他出入口。
两人僵持了一会儿,阿强决定妥协还钱,收到钱的阿珍开了门,10分钟后就放他离开。谁知过了一会儿,警察却找上门来,因为阿珍的行为,可能已构成非法禁锢。
或许有人要问,只将门锁起短短10分钟,也能构成犯罪吗?
本期的《说法识法》邀请何进才律师(何进才律师馆)、 黄国彦律师(赢必胜法律事务所)以及黄健杰律师(信约律师事务所),讲解非法禁锢相关课题。
何进才律师解释,可以从刑法与民事侵权两个方向去了解这个课题。
在《刑事法典》中,非法禁锢(wrongful confinement)指在没有法律依据下,故意将受害人限制在一个特定空间内。较普遍的案情包括被害人的住家门被人用锁头上锁、四肢被捆绑、被锁车内等。若罪成,被告可被判最长三年监禁、罚款,或两者兼施。
然而如果被害人要对事件进行民事诉讼,那么在民事诉讼法中也有相关法律条文。民法中非法禁锢属于侵权罪(tort of false imprisonment)。
何进才律师以澳洲律师戈尔(Adesh Goel)2012年与圣淘沙名胜世界的诉讼案为例解释,当时戈尔被圣淘沙名胜世界的赌场职员禁止离开,被困在一个房间里46分钟。
早前的报道中提到,法官指赌场将戈尔拘禁在小房间里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目睹有人犯严重罪行 或潜逃者才可被扣留
根据资料,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众人士只有在目睹他人犯了或在现场遇到有人犯了“可逮捕并不准具保”的罪行时,才可扣留他。这类罪行一般是指稍为严重的犯罪如勒索、偷窃、抢劫、非礼时伤人、在电梯内犯罪并严重伤人、收受赃物,以及强奸等。
另外,任何人士若看到已被法庭宣布为潜逃的人士时,也可逮捕他,但须尽快移交警方。
第三种可能性是,若有人对某受害人或其财产犯下罪行,而受害人不知对方姓名地址,或地址不在本地、受害者有理由怀疑地址是假的,则可扣留对方直到交给警方。任何不符合上述规定就属非法拘捕。
活动空间受限制是罪成要素
黄健杰律师解释,被禁锢的时间、地点,以及禁锢受害人的理由,均是判刑轻重的考量因素,但罪成的要素则为活动空间受到限制。
他说:“理论上,刑法中并未明确指出构成非法禁锢的最短时间是多久,但还是得根据具体案件细节判断。至于被禁锢的地点、禁锢理由、受害人在受限制的空间里受到的待遇如何等,都会成为后期下判时的考虑因素。”
有无逃生通道是关键
黄国彦律师则指出,空间有没有逃生通道,是能否构成非法禁锢的因素之一。他以三个情境解释:
情境一:受害人在房间里发现了一扇没有上锁的窗户,在几分钟内就逃出小房间,是否构成非法禁锢就须要进一步探讨。黄国彦律师说,在这种情况下,案件可能更有可能被判断为“非法限制他人行为”(wrongful restraint)。
他解释:“受害人原本有权利通过大门离开,但却被逼迫使用窗户逃生,虽然没有产生“禁锢”的后果,但行为被非法限制,因此还是会触法。”
情境二:如果受害人被困房间里,但门是玻璃做的。因为受害人在情急之下可用椅子砸碎玻璃门离开,这便有可能被定义为“企图非法禁锢”。因此,受害者所在的空间是否有逃生渠道,或成案件的争议点。
情境三:如果受害者被困在悬崖边,并被施害者养的看门犬阻止离开。此时受害人虽然可以通过跳崖的方式离开,但这并不是合理的选项,因此非法禁锢就可以成立。
同样的,如果受害人被困于30楼高的办公室内,唯一的逃生方法是冒险爬出窗外,将他困在那里的行为也构成了非法禁锢。
视被害人是否同意被禁锢
另外他也提到,如果被害人同意被禁锢,界线就比较模糊了。比如,如果被害人收了对方的钱,自愿被锁在房内,罪名是否能成立就有待进一步讨论。
客工被非法禁锢 多数涉薪资纠纷
去年病毒阻断措施期间,三名客工因频频违反纪律,被公司“关”了起来,锁在宿舍的一个房间里。期间他们曾被放出来,但却为了买酒翻墙偷溜出去,结果总经理决定把他们再次锁进一个房间里。前后被关42天,其中一人致电人力部举报,总经理后来在非法禁锢的罪名下被判罚款9000元。
另一起案件中,客工宿舍被指把20名曾与确诊冠病工人接触过的客工反锁在房间内而引起风波,雇主后来称房间只是扣上并没上锁,人力部事后对公司和宿舍经营者发出严厉警告。
若担心雇主会限制行动 客工可通过亲友报警
两件事情当时都引起了媒体关注并掀起讨论。第二起案件中曾协助义工的客工亦重组织财政区伟鹏受访时坦言,以上两起案件,其实非常罕见。
他说:“我们接触的案件中,涉非法禁锢的案件,更多和薪资或其他雇佣纠纷有关。一些雇主为了避免赔偿,会企图将客工尽快送回国,上机前为了掌控客工行踪,就会暂时将他锁起来。我们大约每个月会听说至少一两起这类事件。但大多数时候,客工在机场或别处获释放以后,只会针对强制遣返向当局求助,却没有意识到,被非法禁锢也侵犯了他们的法律权益。”
何进才律师受询时说,如果客工事发前已经怀疑雇主可能会限制自己的行动,可以先联络亲友,要求他们每隔一段时间给他打一个电话,若失联一段时间,就立即报警或联络相关部门。
他说:“大约10到15年前,一些准备遣返的公司为了确保客工被送回国,确实会限制客工的自由,然而我们已经很长时间没再听说有这类案件了。”
人力部:被遣返客工可在关卡向工作人员求助
人力部发言人受询时指出,客工入境我国时,当局会以他们的母语向他们讲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并告知人力部的求助热线,以及大使馆、非营利组织的联络方式等。
发言人表示,客工与就业相关的投诉由人力部处理,而非法禁锢或非法限制他人行为则由警方进行调查。若雇主尝试强行在客工未能投诉之前将其遣返,客工可在移民局关卡向工作人员求助,案件之后会被转介至人力部进行调查。人力部可为客工提供特别准证(Special Pass),以让他能在调查期间留在本地。
应尽快报案以掌握有利证据
“要证明自己曾被非法禁锢,某种意义上,和证明自己曾在隐蔽处被非礼相似。”
黄国彦律师说,要证明在没人看到的地方被非礼,如果没有闭路电视为证,案件往往会陷入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因此,如果受害人得以脱身,应该以最快速度到警局报案,报案的时间拖得太长,通常“受害人”一方的可信度就会降低。
黄健杰律师则说,若是刑事案件,调查通常由警方完成,他们有权调阅案发现场周围的闭路电视。但闭路电视画面每隔一段时间可能会被自动删掉,因此尽快报案是很重要的。
另外,两名律师都提到,如果无法获取电眼画面,则可向当时在场的第三方着手。
黄国彦律师说:“如果被禁锢时有办法报警求助,将是很直接的证据。被害人若向第三方求助,而第三方无法解救受害人,也是非常有利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