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曾经调用“合力追踪”数据调查谋杀案,让人注意到警察权限的广泛性,更有人觉得政府没有遵守原先的承诺——这类行踪数据只用于追踪冠病病例密切接触者。
本月初当局立法限定警方使用合力追踪数据的权限之前,《刑事诉讼法》其实已列明和规制警察所有权力,责成警察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查明真相,并设法找到和逮捕罪犯。
尤其,刑事诉讼程序对个人权利和隐私存在一定干预,有关法律也制定必要的保障措施。
本期《说法识法》聚焦《刑事诉讼法》这个程序法赋予警方的重要权限,以及公众应了解的条文。
针对可逮捕的较严重刑事案,警方享有各种特别侦查权力,包括在必要的情况下,可调阅任何文件或物件协助调查工作。
这些案件包括谋杀、纠众滋事、破门行窃、勒索、强奸、抢劫、冒充公务员、非法集会、重伤他人、阻差办公,以及使用危险武器伤人等。
刑事诉讼法规定警曹(Sergeant)级别的低阶警员就能要求受调查者出示证据,但当局为保护防疫数据,定下的门槛更高。
本月初紧急通过的冠病(临时援助措施)(修正)法案规定,所有要求调用个人接触者数据的申请,都得由警长(Inspector)或更高阶的警员提出,这和警方向金融机构要求提供银行数据的保护级别相同。
若是不可逮捕的刑事案,警方就不能立刻行 使调查和逮捕嫌犯的权力,如轻微致伤。
警方发言人受询时说,不可逮捕的案件一般较为轻微,警察只能行使一些侦查权力,例如没收可能作为犯罪证据的财产。不过,传召证人协助调查、询问证人并记录供词、查阅电脑数据等更具干预性(intrusive)的特别侦查权力,只有在获得检察官或推事官授权才能行使。
发言人说:“这确保警察根据罪案的严重程度,行使相称的权力。”
ZICO Insights Law律师事务所总监黄慧玲律师受访时说,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取走手机或电脑是常有的事,拒绝提供解锁这些电子设备的密码是违法的。
警方可以对手机和电脑进行取证分析,以获取通话和短信记录等这类常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他们也能使用取证软件找出被删除的通话记录、短信和照片等。
因此,在合力追踪推出前,警方已经可通过调阅建筑和街道的闭路电视录像,甚至是手机定位数据,查明案发现场的确切地点,以及追踪嫌犯的下落等。
黄慧玲说,不论是诉方或辩方,都能利用这些定位数据,证明某人在某个时间点曾出现在某个地方。
律师:定位数据只显示手机位置 几乎从未被当做呈堂证据
不过她也说,定位数据几乎从未被当做呈堂证据,因为它仅能显示手机曾在某个特定位置,不一定显示涉案人当时出现在那里,并在使用手机。
黄慧玲认为,定位数据提供调查线索的作用更大,以收集足够证据进行审讯。
她以自己曾代表辩护的一起案件为例,当事人被控在晚上闯入一家店行窃。她出示当事人的一张照片,证明案发时他在一家购物中心,而不在案发现场。“照片的拍照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提供了我们在审讯中所需要的不在场证明。”
不是警察 也可逮捕嫌犯
一般人即使不是警察,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行使逮捕嫌犯的权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行使权力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两个条件:一是这个人目击罪案发生或在罪案发生时在场,二是有关罪案必须是可逮捕且不可保释的。
不过在现实情况下,一般人在目击罪案时不太可能会考虑到罪案的法律性质,若觉得自己有必要介入就会采取行动。
可以自行逮捕嫌犯的其他情况还有当某人对受害者或受害者的财产构成犯罪。有关条文规定,如果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受害者可行使公民逮捕权,即不知道嫌犯的姓名和住址、嫌犯提供的住址不在新加坡,或者有理由相信嫌犯提供的姓名或住址是虚假的。
在这种情况下,逮捕嫌犯就无须区分罪案的性质。
如果嫌犯强行拒绝逮捕或打人,也是犯法。接获拘捕令者若逃跑或躲藏起来,公众也是可以协助逮捕。
警方发言人指出,在2020年,非礼、抢劫和破门行窃等案件中,有约五分之一在公众的帮助下,成功逮捕嫌犯。
公众协助的方式包括提供警方信息、做出公民逮捕,或通报警方有关正在发生的罪案。
发言人说,社区参与是警方打击罪案的重要支柱,公众应尽可能向警方举报任何可疑的犯罪活动。
在一些情况下,公众或许能在警察到达之前出手干预,以防止或减少生命和财产损失,或犯罪造成的伤害。警方吁请公众采取合法行动,不要令自己或他人受到伤害,并应尽快报警。
嫌犯若保持沉默 或导致法官作出不利推断
新加坡有类似于美国的“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要求警察在开始审问前将某些事实传达给嫌犯。
当中的区别在于,美国警察有义务告知嫌犯,他们有权缄默和获得律师代表。在新加坡,如果嫌犯选择保持沉默,后面可能导致法官作出不利推断。
根据刑事诉讼法,警方告知嫌犯将面对提控时,必须按照有关警戒供词(cautioned statement)的规定向对方阅读一份书面通知。
这么做除了告诉嫌犯他将面对的提控,也让他有机会陈述自己打算用来表示清白的任何事实,同时警告如果他选择保持沉默,可能导致法官不采信他的辩词。
加里达斯(Kalidass)律师事务所的妮蒂雅律师(Nithya Devi)说,嫌犯至少应提及他在审讯辩护所将依赖的任何重要事实,但无须详细说明。
“如果被告在后来的审讯提出完全不同的说法或第一次提出其他重要事实,法庭可以认为抗辩之词是事后才想到的,而作出不利推断。”
黄慧玲指出,在警戒供词之前,警察可能已录了其他口供书(long statement),并且不会作出这类通知。
刑事诉讼法规定受调查者在录口供书时,有义务真实陈述他对案件事实和情况的了解,但可以不透露任何会导致他面对刑事指控、罚款或没收财产的内容。
黄慧玲说,虽然这意味着个人可以选择保持沉默,但重申法官可能会作出不利推断。她提醒,警察没有义务告知受调查者可以拒绝回答可能导致他入罪的问题,也没有义务告知受调查者有权咨询律师。
她也说,如果听不懂英语,应在录口供前要求通译员。“你也应该尽快寻求法律意见,而不是等到录完口供之后。”
另外,受调查者有权在签署口供书前作出修改,因此须确保自己有机会重读供词,内容无误才签字。受调查者也有权获得警戒口供书的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