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控罪犯是总检察署的重要任务,该署有权决定我国所有刑事案件的提控和诉讼方向。
每当发生一起备受瞩目的案件时,总检察署的任何决定都可能引起公众的关注和讨论。
不过,大家对检察官的工作了解多少,除了上法庭提控被告和进行审讯以外,他们的工作还有哪些?
公众的质疑和舆论的压力能否左右被告面对的刑罚?检察官和辩方律师的关系,是否如电视剧中所演的那般,永远得争得你死我活?
这一期的《说法识法》邀请首席检察官陈杰平(简称陈)、刑事罪案司副高级政府律师江可悦(简称江)和卢俞豪(简称卢)接受访问,让他们为大家解答有关检察官的工作。
问:检察官的工作范围包括哪些?
陈:检察官的职责是把所有相关的证据提呈给法庭,根据所掌握的证据来协助法官取得公平和公正的结果。公众最熟悉的应该是检察官在庭上检控犯人,但其实我们还必须处理许多“幕后工作”。这包括详细研究案情以便决定是否提控或是以什么罪行提控被告、该要求多重的刑罚、与辩方律师合作,确保法庭能公正地审判案件,以及跟内政部、律政部和其他相关机构商讨,对刑事诉讼程序和法律的修改提出意见。
问:检察官在处理案件时,最先考虑的是不是政府的利益?
陈:作为检控方,我们维持法纪是为了照顾新加坡和公众的利益,所做的决定独立于政府。
问:什么是新加坡和公众的利益?
陈:举个例子,新加坡是国际金融中心,检察官在处理白领商业案件时所做的决定,必须维护我国作为金融中心的声誉和地位,让人们能安心地在新加坡投资。
在蓝领罪案方面,我们的目标则是确保国家社会安全,让人们能在这里安居乐业,这不仅是国家内部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也包括其他国家和投资者对新加坡的信任。这么说虽然很宏观,可是只要国家维持稳定,公众也能从中受益。
问:检察官在工作时面对的最大挑战是什么?
陈:我觉得最大的挑战之一是在受害人、被告,以及公众的利益间取得平衡。被告犯法,受害者和公众都会希望寻求正义,要被告为所犯的罪行受罚。遇到严重的罪行,检察官会促请法官判被告长期监禁,以对其他有意犯罪者发出强烈的警告信号。
不过,在一些案件中,若刑罚过重,可能导致被告出狱后难以重新融入社会,进而导致他们走回犯罪之路,有时罪行甚至变本加厉,这样的情况无益于社会。
与辩方律师看法虽然不同 须澄清事情仍可直接联系
问:检察官和被告的代表律师关系如何?
江:我毕业后在几家律师事务所工作了八年,2013年才加入总检察署,所以我的职业生涯中有一半是担任辩方律师,另一半担任检察官。在当律师的时候,我与检察官接触的经验都不错,必须澄清什么事情都能直接联系对方。
虽然我们对于案件所持的看法可能不同,但大家都是在尽自己的本分,最终交由法官决定结果。当我加入公共服务后,还是会与前同事保持联系,所以绝对不像电视剧中演的那样,律师和检察官都是敌人。
卢:苏峇士律师(已故知名刑事律师)留给我深刻的回忆。当年我还是一名新入行的检察官,在审讯中途我向法官申请暂时休庭,让我在传召下一名证人前有时间准备,没料到法官拒绝了我的要求。
我当时有点愣住了,还好这时辩方律师苏峇士站起来,告诉法官他也需要点时间上洗手间和吃药,法官这才批准休庭。我知道苏峇士是为了我才那么说的,所以即使是进行审讯的过程中,控辩双方也未必时时都处于敌对状态。
问:去年底,国会反对党领袖、工人党秘书长毕丹星提到,控方因为掌握较多证据所以占了上风,他因此促请政府立法规定控方有义务向辩方披露证据。控方是否会与辩方律师分享证据?
陈:检察官的目的不是要不惜一切地赢得案件,或是治罪一名无辜者,又或是不顾一切地争取最高的刑罚。我们做的所有决定,包括是否向辩方披露证据,都是基于公众利益和法律。刑事诉讼法(Criminal Procedure Code)中明文规定控辩双方的披露义务,此外,法庭也会根据法律的解读来制定额外的披露规则。
披露证据是一个交涉的过程,控辩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应具建设性。控方会先告知辩方自己的立场,辩方若也能尽早且明确地告知控方他们的辩护理由,那控方就能够及时确认,把相关的证据交给辩方。若辩方律师不愿透露太多,担心有损被告的利益,那控方就很难辨别对方可能需要哪些证据。
江:当然,辩方律师得听从客户(即被告)的指示,若客户一开始没有让律师了解事情的全貌,那律师也会因此受限。
不受舆论左右 须维护公众利益
问:有公众质疑,一些被告因为背景优越而获得“特别照顾”,例如有钱人、外来人才或是资优生,这是真的吗?
陈:没有人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身为检察官我们致力于公平和公正地对待每个人。拥有优越背景就能获得轻判,这绝非事实。
问:在促请法官判刑时,检察官如何决定所要求的刑罚轻重?今年1月,一名17岁少年因为服食冰毒和袭警被判缓刑监视。警员在过程中伤了脊椎,有网民因此认为比起其他袭警案,刑罚似乎太轻了。
陈:在这起案件中,控方要求法官判少年接受缓刑监视是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包括伤者的伤势不是很严重,他在两天内完全复原。此外,被告年纪轻、没有案底、配合警方调查,而且与家人关系密切,家人愿意在缓刑期间负起监督他的责任。在决定刑罚时,检察官会按照法庭制定的判刑框架,仔细评估案情和判刑选项,以决定适合的刑罚。若所涉及的案件没有对应的判刑框架,那检察官就会参考过去的案例。
问:在一些案件中,检察官会向法庭申请言论禁止令(gag order),媒体有时因此不能报道被告的姓名,控方为什么要保护被告的身份?
陈:申请禁令不是为了保护被告,而是为了确保受害人或是其他弱势证人的身份不被泄露。不公开被告的姓名,一般是因为他与受害人或证人有关系,例如被告是受害人的家长或兄弟姐妹。
问:总检察署在处理案件时,是否会受到舆论影响?
陈:我们的职责是维护公众的利益,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有公正的结果。检察官会根据案情、法律,以及公众利益来做决定,即便有时这些决定不受欢迎。我们知道一些案件或刑罚可能会引起公众反应,但是我们决定事情时不能只为了满足舆论。
卢:一般人对公众利益的认知未必全面,他们通常只关注刑罚,被告坐牢多久,不过总检察署不能单从受害人的角度出发,也必须考虑被告是否能被改造。以社会的立场来说,不衡量轻重,把所有罪犯长时间关起来对社会无益,有些被告仍有可能改造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