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走进组屋电梯、商场还是地铁站,从踏出家门的那一刻起,随处可见的电眼对新加坡人来说并不陌生。
如今越来越多人基于安全考量,在住家和商店等设置闭路电视,但在这些场所安装摄录器材应遵循哪些条例?
哪些行为可能构成对他人资料的不法收集和使用?在适应与电眼“共处”的同时,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个人资料?
本期《说法识法》邀请德尊律师事务所(Drew & Napier LLC)电子通讯、媒体与技术部门主管林宗勤,以及新加坡立杰律师事务所(Rajah & Tann Singapore LLP)科技、媒体和电信部门的合伙人张汶权,讲解有关电眼的安装和使用条例。
随着更多人在住家范围、营业场所和车内装置闭路电视,人们应注意遵守不同场所的相关条例,包括邻里纠纷解决法令和个人资料保护法令等,以免为了保护自己,结果反而触及法律。
首先,住家方面,林宗勤律师说,在私宅和组屋安装电眼受制于不同规定。就公寓而言,在单位外安装电眼受分层地契管理委员会(MCST)的规定或相关附属细则(by-laws)管制,而在多数情况下,居民须先获得批准才能安装。
至于组屋,若没有获得建屋发展局的批准,组屋居民不可擅自在单位大门安装电眼,拍摄公共走廊或公共区域的画面。除非居民面对安全问题,当局才会酌情批准安装最长六个月,而且镜头不可对着其他单位的门窗。
若电眼是安装在组屋单位外,则须获得市镇理事会批准。林宗勤说,根据市镇会的附属细则,在没有事先获得市镇会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准在公共设施或开放空间,建造或安装任何固定装置、结构或物品。
不堪被邻居监视行为滋扰 入禀邻里纠纷仲裁庭讨公道
此外,根据2015年生效的邻里纠纷解决法令,监视邻居,或从邻居的住所及附近监视该住所,被列为其中一项可对邻居造成滋扰,妨碍对方享受或使用住家空间的行为。一些居民不堪被邻居的监视行为滋扰,入禀邻里纠纷仲裁庭讨公道。
国家法院发言人答复《联合早报》询问时指出,截至今年2月28日,邻里纠纷仲裁庭审理的每10起案件当中,约有一起案件涉及监视滋扰。个别案件可能不止一个滋扰原因。
发言人说,监视不局限于在组屋单位外安装电眼,还有现场观察邻居进出家门的动静,或使用手机等移动设备录下邻居的行踪。
张汶权律师也指出,要在住家外安装电眼,除非是电眼只能拍到自家范围的活动、拍不到邻居家或公共区域时,才有可能不算违例。
其次,营业场所方面,业主应留意电眼镜头对准的方向。相较于对准建筑物外部、公共道路和其他对外开放地区的电眼,若镜头是对准建筑物里面的办公室等较不对外开放空间,或须遵守不同的规定。这些电眼也不可安装在厕所和更衣室等。
林宗勤说,透过电眼录下某人的视频或语音,如果能通过录像本身,或录像以及该机构所拥有或可获取的其他资料识别个人身份,可在个人资料保护法令(简称PDPA)下构成收集个人资料的行为。
收集使用个人资料 须征得对方同意
PDPA要求任何机构在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资料前,事先向对方告知目的并征得同意,除非有例外情况,如这些个人资料原本就可公开获取。
因此,若影像是在公共场合以及对外开放空间所录下的,该机构可能不须要告知目的并征得同意。
张汶权也说,安装电眼一般是以保安和防范罪案为目的。“我们在本地营业场所的接待处、大堂和入口处,不时都会看见一些标识和通知,写着‘场所内因保安理由设有电眼’或类似字眼”。
值得注意的是,PDPA列举的义务并不适用于以“私人或家庭名义”(personal or domestic capacity)作出的个人行为。因此,私家车车主在车内安装摄像头,收集、使用和披露家庭成员的资料,不必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不过,针对德士和私召车,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简称PDPC)已于2018年4月就租赁交通服务车内摄录器材的使用发表了指导准则,管制可能拍到车内乘客图像和声音的摄像头及录音器材。
指导准则建议这些司机或车主在乘客车窗或车内其他位置张贴显眼告示,通知乘客车内设有摄录器材。这些画面可帮助当局调查不当或暴力行为,以及车资相关纠纷等。
私人名义下公开画面 被拍者维权途径不多
一般而言,若有人以私人或家庭名义设置闭路电视并在网上公开画面,被拍者可诉诸的法律手段有限。不过,除非有例外情况,若是有机构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在社交媒体平台公开包含个人资料的电眼画面,就有可能受个人资料保护法令制裁。
林宗勤说,PDPC可指示该机构停止违法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资料,销毁违法收集的个人资料,或缴付高达100万元的罚款。
去年11月,国会也通过了PDPA修正案,违例机构日后可被处以更高的罚款,即相当于在本地高达10%的年度营业额或100万元,以较高者为准。这项更严厉的处分将于明年2月1日或之后生效。
张汶权解释,对于商业经营者、业主等机构而言,若他们有意向公众披露电眼画面,须事先征得被拍者的同意,但在特定情况下无须这么做,例如画面摄于公共场所、这类个人资料可公开获取等。
除了PDPA,如果公开披露电眼画面是有意图地对他人造成骚扰、恐慌或困扰,这也可能在防止骚扰法令下,抵触恶意公开他人隐私(doxxing)的罪行。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高达5000元,或坐牢长达六个月,或两者兼施。
可向社交平台举报要求撤照片
若发现有人拍下自己的照片放上社交媒体,贴文者又不愿撤下照片,较为实际的做法是向社媒平台举报该贴文,或直接联系平台负责人要求撤下或删除相关照片。
林宗勤指出,我国法庭目前并不承认肖像权(image rights),PDPA也并非旨在保护个人资料免于未经授权的商业滥用。取决于具体案情,盗用商誉(passing off)或诽谤等侵权法或可成为追讨赔偿的其他法律途径。
张汶权也解释,如果照片是在公共场所拍摄,或者对方是以私人或家庭为由分享照片,例如在个人面簿贴文等,应不受制于PDPA。
“若是一名Spa业者拍下你在私人房间按摩的照片,并在未经你同意的情况下,把照片分享在Spa的官方网站上,你就可能透过个人资料保护法令诉诸法律。”
他说,除了要求社媒平台帮助撤下违例贴文,若公众有理由相信个人资料遭滥用,并为此蒙受了损失或伤害,也可向PDPC提交投诉,或展开民事诉讼。
此外,如果遭到他人恶意公开隐私,例如照片被人在网上公开,对方还威胁自己或家人,或呼吁其他人来伤害自己,当事人可考虑报警,交由警方调查对方是否已抵触防止骚扰法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