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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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早报曾刊载一则新闻说一青年因不满哥哥通过手机追问行踪,愤怒之下将一名在公园晨运的无辜年长者打死,结果被判误杀罪,要坐牢16年鞭12下。


案情简单,但连接到一个所谓“因果关系”的概念和原则。若案情更复杂,牵涉到其他情况或第三者的话,因果关系的分析就很重要了。非法杀人案件,有时原因是直接的,有时是间接的,有时是两个原因一起造成受害人的死,有时是两个互无关系的独立原因造成这个后果。所以遇到较复杂的案件,法庭必须分析案情,找出各种因果关系,然后才能决定哪一组关系是刑法上的关系,才知道什么人要负刑事责任。


因果关系有两种,一种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另一种是所谓法律上(或归咎上)的因果关系。早报报道的上述案子,有两组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要不是被告的哥哥追问被告的行踪,被告不会因愤怒而杀人;要是被告不被激怒,年长的晨运者不会死。法庭通常要问:“要不是因为这样 "but for" 结果会是那样吗?“如果答案是不会,那就存在一个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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