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早报网讯)据澎湃新闻网报道,四川平昌县公安局的官方微博6月3日发文,称路遇警察执法,围观之余随手拍了下来,是法律不允许的。该局官微还引用法律条文称,这属于妨碍执法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但随后,这条微博又被删除了。


报道称,法律界人士认为,平昌公安所引用的规定,与围观拍照没有关联性,且一些条文规范的对象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并没有提及旁观人群,不能作为不允许公民围观拍照,监督警察执法过程的法律依据。


“平昌公安”的上述微博信息被转发6300余次,评论近3000条,此后不久,该信息被删除。


武汉大学法学院一位副教授表示,平昌公安所引用的规定所规范的对象都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并没有提及旁观人群,因此不能作为不允许公民围观拍摄警察执法过程的法律依据。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毛立新认为,平昌公安所引用的法条,内容都是规定对于妨碍公务的行为,尤其是暴力抗法的行为,公安机关有权制止并给予一定的处罚。这与群众围观拍照没有任何关联性,而绝大多数情况下,公众的围观拍照也不会妨碍到执法行为的正常进行。


“这种围观拍照过程,在不妨碍警察执法的前提下,也是公民的一种权利。”毛立新说,宪法第41条规定,我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尤其是警方的这种公开的执法行为,它必须是透明地接受监督。此外,为了行使这种监督权,公民还有一定的信息收集权和发布权。


毛立新指出,在手机可以随手拍的时代,执法机关的行为无时无刻不在公民的监督之下,甚至其执法过程也会被拍录下来。“这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执法机关只能接受这种变化,而不能抗拒,更不能排斥公民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