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拟规定“职业打假”不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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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早报网讯)随着上月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结束,条例中第二条最新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将不再受保护的规定引发了消费领域的极大关注,这是自1994年消法实施后,首次从法律层面上就争论20年之久的“知假买假”问题进行明确。对于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这是否意味着将面临一种职业层面的拐点,也尤为引人关注。

据北青网报道,近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联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召集50多家大型商超及供应商负责人举办了一场座谈会,席间各企业相关负责人对一些职业打假人恶意打假的问题进行了“炮轰”。

中国连锁协会副秘书长楚东公布的一组协会不完全调查数据显示,自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份以来,17家大型商超企业和1家餐饮企业遭遇职业打假人索赔次数达到6022次,索赔额达到2610万元。其中涉及包装标签问题的索赔案例比例最大,为55.78%,其次分别是食品过期(19.51%)、发现异物(12.92%)、产品质量(11.79%)。

“事实上,职业索赔者是利用生产、经营企业非主观、偶发性的失误,以损害商家品牌声誉要挟对方支付比法律规定的赔付更高额的赔偿款。”楚东表示,消费者与职业索赔者有着本质区别,后者最大特点是有目的的只买问题商品,但无正当职业,且购买频次高,牟利目的性极强,有胁迫性语言和行为等。“我们支持打假,但是坚决反对以牟利为目的、非生活消费的索赔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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