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严惩电信诈骗 可以诈骗数量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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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早报网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天(20日)在北京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其中明确规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案件今后可依据嫌疑人发送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的数量定罪处罚。

《意见》明确了以数量标准定罪的具体情形。根据规定,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具有这些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便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也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如果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则应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均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最高法刑事审判庭第三庭副庭长李睿懿表示,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不法分子使用现代化智能通讯工具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工作难度大,证据收集难度也很大,诈骗数额有时难以全部查清。

“《意见》充分考虑这一情况,采取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李睿懿说,《意见》确保更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犯罪分子的罪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意见》还强化了对电信诈骗关联犯罪的惩处。针对协助电信诈骗犯罪分子转账、套现、取现的,《意见》明确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事前通谋,则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李睿懿介绍说,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类人员虽然并未直接参与实施具体诈骗行为,但他们或为犯罪分子提供犯罪工具、设备和技术支持,或为诈骗分子撰写并提供诈骗“剧本”,或者负责在社会上引诱、招募人员并向诈骗集团或团伙输送。根据《意见》规定,这部分人员均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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