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早报网讯)台北地院合议庭法官许泰诚、张少威与文家倩今天对2014年“太阳花学运”被告立委黄国昌等22人作出一审无罪判决,无罪理由主要是被告们辩解发动运动,是行使公民不服从以及抵抗权;法官审理认为,被告等人被指控犯行符合相关要件,有法律上却违法的事由,判他们全部无罪。
据联合新闻网报道,台北地院判决书指出,所谓公民不服从,有七个构成要件,包括:
一、抗议对象是与政府或公众事务有关的重大违法或不义行为。
二、须基于关切公共利益或公众事务之目的为之。
三、抗议行为须与抗议对象间具有可得认识之关联性。
四、须为公开及非暴力行为。
五、适当性原则:即抗议手段须有助于诉求目的之达成。
六、必要性原则:即无其他合法、有效的替代手段可资使用。
七、狭义比例原则:即抗议行动所造成的危害须小于诉求目的所带来的利益,且局限于最小可能的限度。
合议庭判决指出,台湾立法院前立委张庆忠处理服贸协议时所做“视为已审查、送院会存查”的行为,已违反先前的党团决议,未依正当法律程序审查议案;此举确实引发各界的批评与抗议,客观上也具有重大瑕疵。因此,黄国昌、林飞帆、陈为廷等人以占领立法院方式抗议,即有阻却违法的理由。(联合早报网编辑:王纬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