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人员损害公民合法权益 将给予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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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监察法规定,要求监察机关及人员若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将给予国家赔偿。

国家监察法草案今早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大会上做说明时说,新设立的监察委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

为强化对监察人员的监督,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等,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草案还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联合早报记者林子恒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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