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原交通厅长受贿近2500万 获刑1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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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昨天提起公诉的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贾学英受贿一案,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贾学英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489万余元(人民币,下同,约500万新元)的事实全部予以认定,并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处罚金200万元。

据《法制日报》报道,青岛市中院审理认为,2004年4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贾学英利用担任泰安市市长、山东省交通厅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贷款、工程承揽、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489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贾学英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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