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16日起对原产于美日进口氢碘酸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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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部今天(15日)发布公告,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存在倾销,国内氢碘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自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8年10月16日起五年。

据路透社报道,公告称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分别为:美国公司的艾菲纳化工有限公司123.4%;其他美国公司123.4%, 日本公司41.1%。

自2018年10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氢碘酸时,应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7年10月16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8年6月16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存在倾销,国内氢碘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调查机关决定自2018年6月23日起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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