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观光 内政部放宽陆客来台观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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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台湾《联合报》报道,为强化管理及促进观光,内政部自去年底开始修正“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今内政部部务会报通过修正草桉,主要针对调降陆客应备存款条件、放宽可以其他国家有效签证取代财力证明,并以总量管制概念,增订每年总停留期间不得逾120天等规定,以促进观光正常发展,并落实人流安全管理。

内政部指出,过去发现许多中国大陆区来台民众,事先申请来台观光,却从事打工或其他非观光的行为,为维持两岸旅游品质及秩序,这次在修正草案增订陆客来台观光每年总停留期间不得逾120天之规定,其主要是考量观光活动性质属短期停留。

移民署指出,入出国及移民法所定“停留”是指在台期间未逾6个月之规定,以及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探亲、已取得台湾地区不动产所有权等事由,均已定有每年在台总停留期间之上限,加以规范,以加强安全管理。

内政部表示,这次修法放宽申请来台观光应备存款条件,由新台币20万元调降至10万元。同时,增加陆客持有美国、加拿大、英国、日本、澳洲、纽西兰、韩国及欧盟申根等国家之有效签证,可取代财力证明,以促进观光产业正常发展。

内政部指出,陆客来台观光是由旅行业代申请,为落实双向沟通,移民署自去(106)年9月起不定期邀请旅行业者召开座谈会,双方就实务作法对话沟通,未来仍会持续与旅行业者建立热线管道,期盼共同型塑台湾成为安全、民主及友善的优质旅游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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