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政府单位违约卖地 经原告上诉被判赔千万余人民币

字体大小:

中国辽宁省一个地方政府单位将土地规划给一家公司后私下做出调整,导致受影响公司的投资建设被拆除但未获赔偿。经两度上诉后,违约的政府单位被法庭下令赔偿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约199万新元)的损失。

据中国澎湃新闻报道,2009年,辽宁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高科技项目,中科公司与绥中县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已实际占有、开发建设案涉工业用地。

在中科公司积极投资建设过程中,当地政府调整了包括中科公司案涉土地在内的200余亩用地规划。案涉土地被政府单方收回并由绥中县国土局另行高价出让,由其他公司拍得并开发房地产。中科公司的投资建设被拆除,其损失未获赔偿。

中科公司于2013年1月以辽宁东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和绥中县国土局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辽宁高院以本案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并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中科公司不服上诉,最高法院裁定本案由辽宁高院审理。一审仅判决支持了中科公司地上物的基建损失,未考虑到民营企业的履行利益损失。中科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二审认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出让土地使用权给中科公司,后又单方收回另行出让给案外人,导致案涉出让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客观上终结了招商引资进程,违背了中科公司落地投产的意愿,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中科公司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经支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基于此,最高法院判决绥中县国土局赔偿中科公司直接损失及相关合同利益总计1000万余元。

最高法指出,本案为最高法院二审改判案件,针对地方政府的违约毁约行为,依法判决政府有关部门承担违约责任,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的不规范行为,严格兑现其依法作出的承诺,对于推动地方政府守信践诺和依法行政,保护企业家合法生产经营权益,对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典型指引价值。

最高法也引用2016年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指出,《意见》明确要求:“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

“这体现了最高法院以上督下,加大对下监督和指导力度,为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益出实策、想实招的态度和决心。”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最高法院常态化、制度化持续推进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通过典型案例引领,一些法院在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中所面临的困惑将逐步得到解决,人民法院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坚决纠正涉产权错案冤案的工作将进一步得到有力推动”。

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坦言,当前,地方政府在发展地方经济过程中以“新官不理旧账”、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理由违约、毁约,侵犯了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同程度存在。

报道也指出,在六件典型案例中有五件是最高法院通过二审、再审、复核或者执行申诉等程序纠正、改判地方法院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方面出现错误的案件。

LIKE我们的官方脸书网页以获取更多新信息

热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