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卖党产被要求支付逾11亿台币 台法院裁准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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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前中央党部出售案,遭台湾党产会认定前中央党部从借用、租用到承购自始至终都“于法不合”,因此向国民党追征出售不当党产价额共11.4亿余元(新台币,下同,约5100万新元),国民党向法院提告另声请停止执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金额甚巨,台湾将会负担过重,有难于回复之急迫情事,今天(13日)裁定在本件诉讼事件终结确定前停止执行,可抗告。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党产会今年5月22日召开听证会,认为国民党于民国95年(公元2006年)以16亿6000万元出售土地予第三人张荣发基金会,扣除交易时国民党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一亿余元及取得土地对价的3亿多元,应就土地财产变型后价金向国民党追征11亿3972万9956元。

国民党不服提起本案诉讼,另声请停止执行追征。停止执行部分,由审判长林玫君、法官梁哲玮、侯志融组成的合议庭审理。合议庭认为,国民党因此将受之损害固属得以金钱赔偿回复,然审诸党产会借原处分所追征之价额达11亿3973万零6元,实属巨额。且党产会已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台北分署执行,该署已对国民党之部分不动产开始执行,堪认行政法院若未于现执行阶段介入处理者,国民党遭执行之财产将无从或难于回复,而仅得于日后以金钱予以赔偿。

合议庭指出,本案诉讼中原处分若经审认判决撤销确定,台湾也将负担过重的金钱支出并致社会资源的无谓耗费,因此认定国民党主张原处分追征土地价额部分,将致其有难于回复损害之急迫情事。

国民党尚存现有财产中,除党费、政治献金、竞选经费之捐赠、竞选费用补助金及其孳息外,原则上均受不当取得财产之推定,并依法禁止处分。又该等受推定之现有财产日后也有可能再经党产会认定为不当取得财产而命移转为国有、地方自治团体或原所有权人所有。

合议庭在考量公、私益因素之权重比例后,本案11亿余万元金钱债权之执行,对国民党与国家之利害影响大不相同。以国家预算规模之庞大,11亿余万元之金钱债权即使有全部或一部未被满足,其对公益影响有限,然国民党政党所受影响却较严重。

况如前所述,被认定不当取得之财产也可禁止处分,足以确保日后执行受偿,堪认国民党此部分声请,尚难认对公益有重大影响,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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