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富豪对修订逃犯条例提出司法覆核申请 学者不认为会轻易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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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富豪、华人置业前主席刘銮雄在新修订《逃犯条例》草案在立法会首读前,向高等法院入禀寻求司法覆核申请许可。不过,有学者认为,覆核申请不会轻易获得批准。

香港《大公报》曾报道,澳门初级法院2014年3月就前香港华人置业主席刘銮雄、商人罗杰承涉嫌贿赂澳门前运输工务司长欧文龙案宣判,裁定两人行贿与洗钱罪成立。刘銮雄先后向澳门中级和终审法院提出上诉,不过全都被驳回。

据了解,案件在初级法院开审时,刘銮雄一直没有出庭应讯。

综合法新社和香港电台今天(4月1日)报道,由于港澳两地之间没有引渡协议,刘銮雄无需面对可能被香港当局遣送至澳门服刑的情况。

入禀状称,刘銮雄与这次修例有直接法律关系,并且提出三个理据。

刘銮雄要求法庭裁定,将他引渡至澳门的做法,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关于保障被告人有出庭受审和答辩权利的相关条文。

入禀状指出,刘銮雄患重病,才不自愿地缺席在澳门整个审讯过程,但澳门法院仍然继续审讯。刘銮雄一方认为,审讯和定罪根本不公平,如果日后将他移交至澳门,将面对当地“公然否定公义”的风险,但强调并非去质疑这次修例,而是有实际需要保障刘銮雄的安全。

入禀状也提到,保安局提出的修订设有追溯力,要求法庭裁定任何在修例生效前被定罪的人士都不应该安排移交,否则显然有不公平之处,并带来即时和不可逆转的破坏,目前刘銮雄除了可以留在香港,也建立个人和家庭生活,形容如果修例通过后,刘銮雄将活在乌云下。

入禀状也要求法庭裁定,行政长官有酌情权发出证书启动移交程序,违反《基本法》、《人权法》保障人身安全、免被递解出境等相关原则,因为引渡过程涉及拘捕和拘留等程序,但草案没有列明特首的权限。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表示,根据普通法案例,除非有好特别的情况,例如申请人可以说服法庭,条例违反《基本法》,否则法庭不会轻易在法例通过前,批准司法覆核。

至于修订条例后,有关追溯力问题,张达明说,引渡条例的修订,不涉及将本身无犯法的行为变成犯法,只是将一些犯法行为,由以往无法引渡,变成可以引渡,因此并不涉及违反刑事案无追溯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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