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扣扣复仇杀人案:被告上诉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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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轰动一时的中国陕西汉中张扣扣复仇杀人案,今天(11日)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张扣扣的上诉案件。法庭最终裁定上诉失败,维持原判。

2019年1月8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并当庭宣判,一审判决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张扣扣当庭表示上诉。

2019年4月11日9时许,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二处处长、检察员谭鹏和检察员高琳等4人出庭履行职务。庭前,检察员认真审阅了案卷材料,核实并补正了案件相关证据,提审了上诉人,出席了庭前会议;在今天的庭审中,检察员又认真听取了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围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法庭审理的焦点问题和舆论关注的热点等进行了举证质证,出示并播放了案件相关文字、图片、语音等证据材料,还原了案件事实,回应了社会关切。并通过对上诉人犯罪行为及其主观心态的详细剖析,揭露了其案发后以“为母报仇”“96年案件”司法不公为说辞,意图博得媒体舆论关注、影响司法审判,从而实现减轻甚至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并就辩护人所提上诉人事出有因、量刑过重以及精神病鉴定等辩护观点和意见发表了有力、有理、有节的检察员意见。

据了解,该案广受社会各界及媒体舆论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先后就案件二审出庭工作做出批示并给予了大量指导工作。为此,二审出庭检察员在发表意见时,不仅对一审审理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罪量刑是否适当发表意见,并且重点针对“96年案件”不存在司法不公,张扣扣本人以“为母报仇”为借口实施泄私愤滥杀无辜之行为,以及张扣扣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需进行精神病鉴定等问题,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了详细阐述,不仅有力支持了一审公诉机关对案件的指控,详尽回应了社会舆论的关切,而且通过释法说理努力让广大人民群众在本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提升法治信仰,维护司法公信力。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扣扣家与被害人王自新家系邻居。1996年8月27日,因邻里纠纷,王自新三子王正军(时年17岁)故意伤害致张扣扣之母汪秀萍死亡。同年12月5日,王正军被原南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此后,两家未发生新的冲突,但张扣扣对其母亲被伤害致死心怀怨恨,加之工作、生活长期不如意,心理逐渐失衡。2018年春节前,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回家过年,产生报复杀人之念,遂准备了单刃刀、汽油燃烧瓶、玩具手枪、帽子、口罩等作案工具,并暗中观察王正军及其家人的行踪。2018年2月15日12时许,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及其兄王校军与亲戚上山祭祖,便戴上帽子、口罩等进行伪装,携带单刃刀、玩具手枪尾随王正军、王校军至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原三门村村委会门口守候。待王正军、王校军返回时,张扣扣持刀朝王正军颈部、胸腹部等处割、刺数刀,又朝王校军胸腹部捅刺数刀,之后返回对王正军再次捅刺数刀,致二人死亡。张扣扣随后到王自新家中,持刀朝王自新胸腹部、颈部等处捅刺数刀,致其死亡。张扣扣回家取来菜刀、汽油燃烧瓶,又将王校军的小轿车左后车窗玻璃砍碎,并用汽油燃烧瓶将车点燃,致该车严重受损,毁损价值32142元。张扣扣随即逃离现场。2月17日7时许,张扣扣到公安机关投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扣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杀人后故意焚烧他人车辆,造成财物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张扣扣蓄谋报复杀人,选择除夕之日,当众行凶,先后切割、捅刺被害人王正军、王校军和王自新的颈部、胸腹部、背部等要害部位共计数十刀,连杀三人,还烧毁王校军家用车辆,其犯罪动机卑劣,杀人犯意坚决,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本案虽然事出有因,张扣扣系初犯且有自首情节,但是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庭审历时八小时,经过二审合议庭评议,法庭采纳了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依法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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