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增订案 政治协议须经立院双审议加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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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增订动议今天(31日)在立法院三读通过。增订案明定两岸协商签署政治协议,应经立法院“双审议”,并举办全台公民投票通过后,才能签署、换文,由总统公布生效。

据台湾联合新闻网报道,经表决后,今天出席的105人中,70人赞成、35人反对,通过民进党团版再修正动议。

三读通过的条文明定,涉及具宪政或重大政治影响的政治议题之协议,行政院应在协商开始90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协议缔结计划及宪政或重大政治冲击影响评估报告,经立法院审议通过后,始得开启协商;为充分落实“国会”监督精神,负责协议机关提出缔结计划,经全体立法委员3/4出席,及出席委员3/4同意,才能开启签署协议的协商。

条文明定,负责协议的机关应依照缔结计划进行谈判协商,并适时向立法院报告。若立法院判断双方已无法依缔结计画进行时,得经全体立委1/2以上决议,要求终止协商。行政院判断双方谈判协商已无法依缔结计划进行时,应终止协商,并向立法院报告。

条文明定,待完成谈判协商后,应在15日内报请总统核定,总统核定后15日内行政院应公开协议草案完整内容,函送立法院审议,报告协议过程并再次作成宪政或重大政治冲击影响评估,立法院应举行听证。

条文明定,协议草案经全体立法委员3/4出席,及出席委员3/4同意,再由行政院将协议草案连同公民投票主文、理由书交由中央选举委员会办理全台公民投票,且获有效同意票超过投票权人总额之半数者,即为协议草案通过,最后经负责协议机关签署、换文后,呈请总统公布生效。

三读条文明定,“主权国家地位”与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之毁弃或变更,不得作为政治议题谈判及协议项目;违反本条规定所为之政治议题协商或约定,无效。

国民党立法院党团总召江启臣说,两岸关系非常特殊,任何协议签署都攸关台湾安全、人民福祉,针对单一类型协议修法,容易挂一漏万,应制定专法处理,如两岸协议监督条例。亲民党团总召李鸿钧说,执政党把两岸协议监督条例晾在一边,单独拉出政治协议,大家应坐下来讨论,而不是强行通过,若匆促立法后遗症会非常严重。

民进党团干事长管碧玲说,国民党主席吴敦义曾公开说,若重返执政要与中国大陆签订和平协议,“我吓到吃手手(吓死人)、睡不着”;执政党对于守护台湾有历史责任,两岸政治性协议要事前审查、提出影响评估后才能进行签署,签署中立法院能平行监督,事后还有三层把关,要有听证会、立法院3/4绝对多数同意后,再送交人民公投决定才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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