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国安法三读通过 大陆间谍至少判七年可罚1亿 追夺退休俸

字体大小:

台湾立法院临时会今天下午三读通过《国家安全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大幅提高为敌发展组织罪刑责,并区分“一般外国”与“中国大陆”;若为大陆发展组织,可处七年以上徒刑,最重罚金1亿元;此外,修法也纳入网络大陆间谍;军公教若担任大陆间谍经判刑确定,将剥夺全额退休俸,已领者则追缴至违法日。

据《自由时报》报道,会中另表决通过民进党团及时代力量党团所提附带决议,针对如何规范为外国、大陆及港澳、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传播足以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的不实信息,由于规范对象范围与处罚管理配套,均待完善周延立法,应就《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广电三法及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尽速于下会期进行立法审议程序,以强化台湾国民主防卫法制。

台湾立法院院长苏嘉全上午针对国安法召集朝野协商,主要讨论2-1条、5-1条修正,及增订2-2条、5-2条条文;历经约3小时意见交换,会中对于民进党团所提出的再修正动议并无太大异议,其中最大的调整在于5-1条,除了大幅提高为敌发展组织罪刑责,并区分“一般外国”与对台最大威胁“大陆”。

修法规定,人民不得为外国、中国大陆及港澳、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为下列行为,包括发起、资助、主持、操纵、指挥或发展组织;泄露、交付、传递或刺探、收集关于公务上应秘密的文书、图画、影像、消息、物品或电磁纪录。

若替中国大陆发起、资助、主持、操纵、指挥或发展组织,意图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处七年以上徒刑,得并科5000万元以上,1亿元(新台币,下同)以下罚金;为一般外国违反上述规定者,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得并科3000万元以下罚金。未遂犯与过失犯均有罚则;自首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发展组织的资金或财产得没收。

此外,修法也纳入网络共谍情况,增订条文“国家安全之维护,应及于中华民国领域内网际空间及其实体空间”;现职或退职的军公教及公营机关人员,若犯内乱、外患罪经判刑确定,丧失请领退休给与的权利;已支领者应追缴。

针对国安法修法,民进党立委王定宇有感而发,强调“守护台湾国家安全立法再完成一步”,有关大陆间谍和泄密量刑过轻,甚至判刑确定后还可请领退休金现象,于修法后都能够依法处理。

LIKE我们的官方脸书网页以获取更多新信息

热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