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修改土地管理法:明确界定了国家征收土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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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今日(26日)在北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在土地征收方面做出了完善。

据中国网报道,中国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出席发布会时介绍,新修的法案在土地征收方面做出了三个完善。

首先,原来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什么是公共利益?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次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因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况确需要整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土地管理法还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

此外,该法案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把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没有了法律障碍,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使用者还可以进行再次转让。

魏莉华形容,这是土地管理法一个重大制度创新,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

另外,这次修改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必须是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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