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台湾无权派员到港押解陈同佳

在台湾涉杀害女友潘晓颖的陈同佳(左),因洗黑钱案在香港被判囚,今天刑满出狱。(档案照)
在台湾涉杀害女友潘晓颖的陈同佳(左),因洗黑钱案在香港被判囚,今天刑满出狱。(档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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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涉杀害女友潘晓颖的疑犯陈同佳,因洗黑钱案被判囚,今(23日)刑满出狱。对于台湾政府昨天(22日)表示希望派员到香港将出狱后的陈同佳押解到台湾,香港特区政府认为这等于跨境执法,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管辖权,完全不能接受。

在香港政府发出的新闻稿中,港府指,台湾执法当局在香港没有执法权。陈姓疑犯是台湾通缉犯,这次是自愿到台湾自首。他出狱后是自由人,特区政府无权对他施加任何强制措施。他可在自己选择的人的陪同下赴台,台方在他抵埗后可将他拘捕。台方若愿意处理陈的自首,应立即取消对陈的入境管制,才不会令通缉令自相矛盾。

港府称,杀人案发生在台湾,死者尸体、主要证人、证物及相关证据都在台湾。台湾对本土杀人罪行绝对有司法管辖权。陈既然自首,台方应先接收他,然后主动对他讯问、搜证、起诉。在港方的证物方面,除了陈自愿带往台湾的证物外,其他证物,港方会在法律容许下尽量配合台方请求,根据程序处理。

对于台方提出以司法协助来处理陈案,港府认为只属借口,与自愿自首无关。过往台方也与其他未有司法协助的地方处理过相类似个案。陈这次自愿自首,又是台方的通缉人士,可以完全在司法协助以外处理。港方提供协助,是基于陈的要求,也必须在台方尊重港方的法律及制度下进行。

对于台方强调港方可以处理陈姓疑犯的案件,香港政府表示并不同意。港府称,香港律政司已就台湾杀人案充分及全面地考虑了警方的调查及全部所得证据,在香港只有足够证据控告陈姓疑犯清洗黑钱罪,没有足够证据控告他其他罪行,包括企图谋杀或所谓“蓄意计划杀人罪”。任意要求检察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和法律基础的情况下提出起诉,既不负责任,也不符合秉行公义的原则。特区政府这个立场清晰,并始终如一。

港府称,过去一年多,港方多次表明乐意向台提供合法可行协助,以便台方调查台湾杀人案。政府更在今年3月正式向台方提出派代表团到台磋商杀人案的协作安排,但不获正面回应。对台方至今仍然坚持香港无意受理,这不反映事实,特区政府对此表示失望。

港府称,强烈反对台方妄指陈姓疑犯自愿自首有政治图谋。由始至终,特区政府皆尽力为受害者伸张正义,也认为陈姓疑犯这次顿悟,决定自愿到台,可令公义得以彰显。特区政府相信若台方真心秉持公义,应务实处理,不要将事情复杂化,案件希望可以有所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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