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果再审案宣判 决定对其执行死刑

孙小果23日在中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审。(中共中央政法委新闻网站官博)
孙小果23日在中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审。(中共中央政法委新闻网站官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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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云南省高级法院23日对孙小果再审案公开宣判,决定对孙小果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澎湃新闻报道,云南省高级法院对孙小果1997年犯强奸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再审案件公开宣判,判决认为该院2007年9月作出的原再审判决以及1999年3月作出的二审判决对孙小果的定罪量刑确有错误,予以撤销,维持昆明市中级法院1998年2月一审对孙小果判处死刑的判决,并与孙小果出狱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的终审判决合并,决定对孙小果作出上述判决。

审理查明,孙小果因1994年犯强奸罪,于1995年12月被昆明市盘龙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上诉后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办理期间,其父母通过伪造病历帮助孙小果非法取保候审、保外就医,致使未执行刑期二年四个月又十二天,长期逍遥法外。

在未收监执行期间,孙小果于1997年4月至6月以暴力和胁迫手段强奸四名未成年少女,其中强奸一名为幼女未遂,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在犯罪中具有强奸妇女多人和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等特别严重情节,同时还具有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当众强奸、强奸未成年人、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强奸罪再犯等多个法定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1997年11月7日,孙小果及同伙在公共场所挟持两名17岁少女,对二人进行暴力伤害和凌辱摧残,致一名被害人重伤,犯罪手段极其凶残,其行为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和故意伤害罪。1997年7月13日、10月22日, 孙小果伙同他人肆意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殴打他人致三名被害人受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云南省高级法院再审判决认为,孙小果无视法律,多次实施犯罪,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属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

判决认为,该案原再审及二审判决确有错误,本次再审予以纠正。昆明市中级法院1998年2月一审认定孙小果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1994年犯强奸罪未执行刑期二年四个月又十二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再审期间,云南省玉溪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孙小果于2013至2018年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云南省高级法院经二审审理维持原判对孙小果的定罪量刑。该判决已经生效,所判处的刑罚应与本次再审确定的刑罚合并执行,决定对孙小果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云南省高级法院再审判决将报请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国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旁听了案件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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