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修改后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将于2020年1月1日实施,主要作出两点修改。


一是删去第八条、第十四条关于举办台湾投资企业实行审批、备案的规定,并相应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不受干涉。”


二是调整第七条第一款关于台湾人投资方式的规定,不再按照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全部资本由台湾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来划分台湾人投资方式,将该款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今年3月15日,中国大陆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外商投资法。此前中国大陆商务部部长钟山在作说明时表示,为确保台湾人投资同步享受制度改革红利,更好地鼓励和促进台湾人投资,做好法律之间的衔接,有必要根据外商投资法的原则和精神,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作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