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吴春红投毒案”16年后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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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2004年一起投毒案嫌疑人吴春红,在被羁押5611天后,今日(4月1日)被改判无罪,其儿子表示会向国家申请赔偿。

综合《新京报》、澎湃新闻报道,吴春红被羁押近5611天、超过十五年,以故意杀人罪三次被判死缓。再审之后,今日上午被宣判无罪,当庭释放。

吴春红的再审辩护人李长青透露,再审宣判原定于今日10时,但他早上接到电话通知,可提前到庭,“8时50分到庭,法官已准备就绪”。他说,经现场商定,审判长直接宣判,“持续10余分钟”,撤销了原判决。

宣判现场视频连线时,被羁押在浙江金华监狱的吴春红“显得特别激动”。李长青说,当时他泣不成声,说不成完整的话,只对法官和各方的努力“一个劲儿地道谢”。随后,吴春红的儿子吴云磊向媒体透露,“将会和律师商定后,申请国家赔偿。”

据早前报道,案发前一天的2004年11月14日早上,吴春红到河南省民权县周岗村王某胜家交电费。次日早上,王某胜用家中豆糁及面瓢内的面粉煎了面托,其子王某龙、王某峰食用后先后中毒,三岁的王某龙经抢救无效死亡,而王某峰经抢救脱离危险。

经鉴定,二人均因“毒鼠强”中毒,面托及王某胜家面瓢内的面粉均检出毒鼠强成分。七天后,民权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宣布侦破此案,认定吴春红为犯罪嫌疑人。

2005年6月至隔年10月,商丘市中院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但均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后商丘市中院第四次开庭,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

吴春红提出上诉后,河南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吴春红的申诉也被河南高院驳回。服刑期间,吴春红坚决不认罪,并拒绝减刑。2016年6月,他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2018年10月,吴春红的女儿吴莉莉收到最高法院的《再审决定书》,表示“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河南高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据悉,再审期间,合议庭经过阅卷、充分听取吴春红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赴案发地核实证据、询问部分证人和原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于2019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今日公开宣判。

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的消息,此案审判长认为,吴春红的有罪供述中对多个犯罪细节的供述前后不一致,且与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有罪供述的作案动机及选择的作案时机不合常理,且吴春红在侦查阶段已翻供,否认犯罪。本案缺乏证明吴春红犯罪的客观证据,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原判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因此改判无罪。

另据报道,吴春红无罪判决书显示当事人曾称被刑讯逼供,其体检表的内容也空缺。

该判决书称,自2004年11月19日被采取强制措施,在侦查阶段,吴春红共做过七次供述。2004年,第一次讯问时,吴春红不供述犯罪;第七次讯问时,吴春红翻供。
不过,吴春红自侦查阶段翻供后,始终不供述犯罪,称原来的有罪供述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所作,其原一审时的辩护人也曾反映见到吴春红身上有伤。但该案件再审期间,部分侦查人员称没有刑讯逼供。

该判决书显示,从2004年11月20日第二次讯问时,吴春红开始供述犯罪,该次讯问笔录记载的讯问地点是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看守所。但卷中公安机关的提讯证未记载当天侦查人员在看守所对吴春红进行提讯。对此问题,再审期间,侦查人员解释称当时是在看守所外面的民警办公室讯问的。

同时,侦查机关提供的2004年11月21日讯问吴春红的录像,该录像显示的讯问地点也不是看守所的提讯室,而且在录像中,吴春红供述时,讯问人员也未做记录,而是拿着一份已经记好的笔录。本案卷中还有一份在押人员体表检查表,内容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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