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集贸市场等零售场所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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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今日(15日)宣布,为配合5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依法开展对北京市塑料袋生产企业以及商场、超市、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监督检查,严格塑料袋监督管理,包括严禁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零售场所,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据《新京报》报道,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介绍,北京将禁止在市内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也将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含0.025毫米)的塑料袋。

而商业企业和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中的经营者,在经营中使用的塑料袋,必须印有本企业或者所在市场的名称。

此外,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场内的经营者销售和使用塑料袋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指定柜台或者摊位,集中向市场内的其他经营者出售合格的塑料袋。非指定的柜台或者摊位,不得擅自向市场内的其他经营者出售塑料袋。

商品零售场所也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

针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且应当依法明码标价。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

塑料购物袋的价格可由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但不得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同时,商家不得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或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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