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能:人大为港立国安法合理 问题症结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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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首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今天在报章撰文指出,香港回归23年来一直未能订立国安法,同时考虑到过去数年发生的社会事件,中央为香港制定国安法是可以理解及合理的,但问题的症结在于拟议法例的实际内容,如须不具追溯力,也要在港公开公正审讯等。

李国能在香港《明报》发表英文文章,根据《明报》的译文,李国能指出,根据《基本法》第23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宪政责任去制定涵盖七个范畴的国家安全法,但过去23年来一直未能做到,只曾作过一次立法尝试,且未来多年也立法无望,没有丝毫信心能够在2047年前立法。在这情况下,同时考虑到过去数年香港发生的事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人大常委会为香港制定国家安全法的决定,是可以理解及合理的(understandable and justifiable)。有关法例将处理《基本法》第23条中涵盖的部分范畴。然而问题的症结,在于拟议法例的实际内容。

香港国安法草案细节未曾曝光,李国能表示,“就我理解,国安法设计着意于符合香港的法律制度。为达到此目的,国安法应当与建基于普通法的香港法律制度原则连贯一致。这目标必须全面反映在拟议法例当中。”

他也认为,国安法必须不具追溯力。罪行的定义必须合理确切(with reasonable certainty),涵盖范围必须限制于达到立法目的所必要的程度,调查的权力必须受香港法律规管,特别是,除非获得司法授权,处所不得被搜查,电话不得被监听。

此外,检控的决定应依据香港的《检控守则》,审讯应在香港公开公正地进行,被告应被假定无罪,并必须在无合理疑点下定罪。

他还说,当草案根据《基本法》规定进行咨询时,“香港特区政府必须尽一切努力,确保拟议法例符合香港法律制度的原则。市民可合理预期政府在这一点上将全面履行其责任。”

对于有人主张只容许没有外国居留权的中国籍法官审理因国安法产生的案件,李国能认为,如此的要求不仅将终审法院的非常任海外法官拒之门外,也限制了各级法院中许多相信持有外国护照的全职香港法官。“这种要求有损《基本法》所保障的司法独立原则。”

他还说,据此原则,法官根据其司法与专业才能接受遴选,并在独立委员会推荐下由行政长官任命。所有法官获委任后,都要宣誓拥护《基本法》,法官履行此誓言的能力不会受其持有外国护照影响。两者并无抵触或不会被视为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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