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法律学者指国安法将中国特色法治概念套用至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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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形容,《香港国安法》的法律文本,比他“预想最差的情况还要差”,法例充满社会主义法制的特色,是将具中国特色的法治概念套用至香港。

据香港电台网站报道,张达明在社交网站表示,《香港国安法》第20条订明,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只要行为旨在分裂国家或破坏国家统一,即属犯法,但国际人权标准一般要求必须包括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才会构成分裂国家,以保障言论自由及和平集会等权利。

另外第22条订明, 颠覆国家政权行为包括“其他非法手段”,张达明质疑,范围可以非常广阔,例如组织未经批准的集会,若被视为严重干扰、阻挠特区政府依法履行职能,亦有可能违反《香港国安法》。

第42条列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疑犯或被告,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不得准予保释;张达明质疑,此举偏离现行制度,即除非法官有充分理由,相信有关人士有机会再犯、弃保潜逃等,否则应予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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