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办副主任:香港国安法对勾结行为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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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法第29条涉及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条文。中国国务院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张晓明表示,这里的“勾结”,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对外交流交往。在刑法里“勾结”不是一般的干坏事,是指干犯罪的勾当。国安法第29条对勾结行为的主要表现方式有明确规定,对于哪些勾结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也有明确限定。

他今天(1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勾结”主要是两类方式,一类是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这几种勾结,也是通常我们所讲的间谍罪的表现方式。再一类是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方式的支援。

他说,“勾结”的表现形式,总之是有涉外因素和具体行为。当然要构成这里所讲的勾结外国和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有其他一些犯罪构成的要件,包括主观上要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故意,包括通过勾结这种方式实施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国安法第29条后面列了五种行为,所以要和这五种行为挂钩才可能构成这一类的犯罪。

至于引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憎恨的行为”,张晓明说:“憎恨”这个词或者“引发憎恨构成犯罪”这个概念是照抄的香港法律。香港现行法律当中有一个《刑事罪行条例》,《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第10条规定了引发居民之间的憎恨和引发对政府的憎恨可能构成犯罪的规定。这恰恰体现了这部法律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到香港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到香港现行法律的规定,充分考虑到香港普通法的一些概念和习惯,尽量予以吸收。

他解释,一般的“憎恨”不可能构成犯罪。这里的“憎恨”明确规定了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才可能构成犯罪。举个例子,如果通过造谣的方式引起全社会对政府的某种仇恨,类似于去年修例风波中我印象比较深的,突然有人造谣说香港太子站发生打死人事件,把社会不满情绪集中指向香港警方,子虚乌有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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