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选管会:香港法例没有“初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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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选管会14日就上周末(11日至12日)举行的立法会“初选”活动发表声明,指出香港法例并没有所谓“初选”机制,任何所谓“初选”并不构成立法会选举或公共选举程序的一部分,强调选举是严肃的事情,选举程序受有关选举法例严格监管。公共选举必须在公开、公平和诚实的情况下进行。

据《星岛日报》报道,声明指出,《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37条规定所有候选人在选举后,必须向有关当局就其在选举开支及收取的选举捐赠提交选举申报书。因此,如符合上述条例第二条的候选人定义,不论最终有没有报名参选2020年立法会换届选举,有关人士在选举中涉及的一切开支,必须予以申报。发言人强调,该条例第23条订明,只有候选人及其授权的选举开支代理人可招致选举开支,否则即属非法行为。不过,如第三者在互联网发布选举广告而招致的选举开支只属电费及/或连接互联网所需的费用,则可获豁免刑责。

选管会重申,根据《条例》第七至九条,任何借贿赂、武力、胁迫或欺骗手段以诱使他人参选或不参选的行为,均属舞弊行为,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罚款50万港元及监禁七年。另外,根据《立法会条例》第42条,已递交提名表格的候选人,只可在提名期结束前撤回其提名。现行法例不容许候选人在提名期结束后退选,亦没有所谓“弃选”机制。如怀疑有人违反《条例》,应向廉政公署举报。选管会接获有关投诉会严正处理,转介执法机关跟进。

选管会又指,港区国安法已在港实施,第29条规定,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即属犯罪。至于选举活动是否构成任何罪行,则视乎检控机关及法庭的决定。市民在组织或参与任何选举相关活动时,亦应小心留意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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