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学者:《香港国安法》精准规制台独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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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学者田飞龙认为,台独势力显然是《香港国安法》要打击的对象,与在港或外部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有关的案件将由驻港国安公署依法办理。

身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的田飞龙在《人民日报海外版》今天(16日)刊登的文章中提到,台独势力构成《香港国安法》精确定义和打击的“境外势力”的一部分。

田飞龙说:“‘台独’势力在香港本土分离活动与‘港独’运动中一直扮演着积极主动的角色,‘港独’与‘台独’合流危害国家安全。‘台独’对大陆政权的政治敌意和渗透颠覆行为一直没有停止,对美国干预中国有关行动的配合也无所不用其极。”

田飞龙指责民进党政府和台独势力极限利用香港返修订《逃犯条例》达成三项政治目标:打击政治对手,夺取2020连任政治成果;污名及封杀“一国两制”,拒统谋“独”;紧密配合美国以“香港牌”遏制中国大陆的冷战战略。

田飞龙认为,设置了中央驻港国安公署,整合了香港国安执法机制与司法程序,对本土“港独”与境外“台独”布下严密法网。

田飞龙说:“根据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状描述,‘港独’与‘台独’的任何勾结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均将受到精准打击和惩治,民进党当局伸入香港的干预网络必将被法律摧毁。”

若台独势力在香港、台湾或国际空间,与港独势力勾结或者单独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与活动,田飞龙认为,这不仅可能直接构成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共同犯罪,而且可能单独构成该法规制的前三种犯罪,即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

他说:“只要“台独”势力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就总有一款与之适配。”

文章提到,中央保留直接管辖权的少数案件都是关涉危害国家安全的“大案要案”,“台独”势力在香港或外部从事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很可能归入这类直接管辖的范畴,相关案件将由驻港国安公署依法办理,而这种安排实质上将对台独势力构成直接有效的打击。

田飞龙也说,《香港国安法》仅仅针对反中乱港的香港本土势力和外部干预势力,台独势力显然是打击对象,但港台之间正常的贸易、社会与文化来往完全不在法律打击范畴,相反还会得到这部法律的保护。

上个月底生效的《香港国安法》明确提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为惩治对象。

港府随后颁布《香港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其中警务处处长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可在保安局局长批准下,借向某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或某外国代理人或台湾代理人,送达书面通知,规定该组识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内,按指定方式向警务处处长提交指明资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动及个人资料、资产、收入、收入来源及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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