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法:法院准许强执裁定前 行政机关无权强拆

字体大小: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7月27日首次集中发布九起涉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在一起行政强拆案中,最高法阐述指出,行政机关在对土地和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应遵循“先补偿、后拆迁”原则,在获得法院准许强执裁定前,行政机关无权直接强拆。

据澎湃新闻报道,案情显示,李三德系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陈家村村民,在该组拥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宝鸡市渭滨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2013年12月25日发文成立了陈家村城改办,对陈家村进行城中村改造。

李三德2015年9月16日作为乙方与甲方陈家村城改办签订《拆迁过渡协议》。该协议约定全村实行统一的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并对于乙方住房面积做了确认,约定了过渡费和搬迁费、奖励的金额,同时约定乙方应在2015年10月15日前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房屋钥匙,交由甲方实施拆迁。

李三德2015年10月2日将房屋腾空并向陈家村城改办交付住房钥匙。陈家村村委会2016年9月11日拆除了李三德的房屋。李三德不服拆除房屋的行为,于2016年10月17日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宝鸡市渭滨区政府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宝鸡中院一审认为,渭滨区政府拆除房屋系合法行为,驳回李三德的诉讼请求。李三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陕西省高院二审认为,强制拆除李三德房屋的行为系代渭滨区政府实施的受委托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渭滨区政府承担。渭滨区政府既没有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在没有完成安置补偿工作的情况下,直接对李三德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渭滨区政府违法。

在阐述典型意义时,最高法指出,行政机关在对土地和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原则,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人民法院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

最高法写道:“本案中,渭滨区政府在李三德腾空房屋并交付住房钥匙后实施拆除房屋的行为,从形式上看似乎是依照协议的行为,也不违背李三德的意愿。”但这种“貌似自愿”是建立在被征收人李三德并没有获得实质补偿的基础上。李三德受政府许诺“奖励”政策的影响,与陈家村城改办签订了《拆迁过渡协议》,仅对过渡费、搬迁费和奖励金额等进行约定,并未对李三德作出实质性补偿安置。

渭滨区政府以此作为拆除房屋的依据,不符合“先补偿、后拆迁”原则的立法精神,不利于全面保护被征收人切身利益。
 

LIKE我们的官方脸书网页以获取更多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