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深圳立法保护公卫事件预警者:非恶意不实报告不追责

根据应急条例,医疗卫生人员发现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公卫共事件线索的,情况紧急时可越级报告。图为北京民众今年6月排队等候进入医院做核酸检测。(路透社)
根据应急条例,医疗卫生人员发现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公卫共事件线索的,情况紧急时可越级报告。图为北京民众今年6月排队等候进入医院做核酸检测。(路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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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深圳等地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规中陆续设立鼓励提供疫情等公卫事件线索的条款,在明确一般人预警权限同时,提出非恶意报告不追责的规定。

综合中新网和财新网报道,北京昨天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并于即日起生效实施。条例规定,任何人有权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紧急情况可越级报告,对非恶意的不实报告不予追究责任。

条例明确,北京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完善报告系统,建立健全网络直报机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线索的,向本单位和疾控机构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报告可通过市民服务热线、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

该条例还规定,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保证报告渠道畅通,建立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依法维护报告人的个人信息、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对经调查核实的报告人,给予奖励,对非恶意的不实报告不予追究责任。

为进一步织密疫情监测预警网络,条例规定,市、区政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完善多渠道监测哨点建设,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

条例还对造谣传谣、拒绝隔离等行为规定,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对依法履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实施侮辱、恐吓、故意伤害或者撕扯安全防护装备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条例还指出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给予补助、补贴,对在应急处置中伤亡的人员及其家属给予救助、抚恤。

另据《深圳特区报》报道,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上月26日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将于下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应急条例》,深圳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共卫生热线、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反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举报有关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为。

《应急条例》也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提供必要保护;对非恶意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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