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规管“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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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昨天(20日)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拟规管“直播带货”“搭售商品”等经营者的责任及服务行为,维护网络市场交易秩序。

据中新社报道,对于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服务提供者是否属于平台经营者,目前尚未有明确规定。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社交、直播等服务提供者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同时,对网络直播活动的资讯展示进行了特别规定,并要求平台为利用网络直播开展的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直播回看功能。

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交易不得将搭售商品或服务设定为预设同意选项。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着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对于“零星小额交易”,征求意见稿采用了“明确统一的交易次数+地区差异化交易金额”的判定框架,其中年交易次数拟定为52次。在最大程度上赋予更多经营者免于登记的政策便利,将进一步助力复工复产,拉动居民消费,更好激发网络经济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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