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参与去年831湾仔暴动 七名港人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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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31日反修例期间,在湾仔被控暴动罪的七名被告今天被宣布,全部罪名不成立。

综合香港电台和《星岛日报》报道,去年8月31日湾仔爆发激烈示威冲突,八人被控暴动罪。其中,社工陈虹秀受审后被裁定表证不成立,其余七人则继续审讯,案件本月初审结。法官沈小民今天判下裁决,裁定七人罪名不成立。

这七名被告分别是报称自雇人士的余德颖、学生赖姵岐、电脑程式员锺嘉能、厨师龚梓舜、无业的简家康、莫嘉晴和梁雁彬,年龄介乎20至27岁,他们被控于去年8月31日在湾仔轩尼诗道及卢押道一带参与暴动。龚梓舜另被控一项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指他管有汽油弹及伸缩棍。

法官指,根据法庭接纳的事实,控方主要依赖各被告被捕的地点,即修顿球场对开一段轩尼诗道的东行线及行人路上;他们穿黑衣、带备头盔眼罩防毒面具口罩手套等物品;以及锺嘉能及龚梓舜被捕前逃跑。

法官认为,纯粹基于被捕的地点、衣著、装束和物品等的证据,不能排除各被告刚刚到来,未及参与便被警方拘捕,无法证明他们参与了较早前在轩尼诗道与卢押道一带的暴动。

法官还说,法庭不应把穿黑衣的人,随意视为参与暴动或非法集结,这做法有机会冤枉无辜的人。因为在当下的情况,身穿其他颜色的人都可参与暴动,选择服饰的颜色是个人喜好,不能用以区分参与者。

另外,当晚出现的情况对某些人而言,或许是难得的历史时刻,法庭不排除有人希望亲身见证。若他们不希望被人误为暴动者,因而遮盖容貌,是可以理解的。他们当然明白不能保证不会遇到暴力场面,带备防护装备也无可厚非。

至于锺嘉能及龚梓舜曾经逃跑一事,法官则指控方须证明他们逃匿的唯一目的就是畏罪而逃,但法庭也不能忽略其他原因,如应警方警告离开、因社会环境对警方产生恐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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