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就平台经济反垄断征求意见 加强管控互联网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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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平台近年来多次曝出“二选一”相关的争议。而对其在这种行为中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体界限如何判定,市场上一直众说纷纭。中国市场监管总局日前起草《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预防和制止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

根据北京日报客户端消息,所谓“二选一”,是指电商平台对品牌商家的排他性合作要求,中国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显示的意见稿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意见稿提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定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至于是否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要求交易相对人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为;二是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独家交易;三是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最后是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上述限定可能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实现,也可能通过电话、口头方式与交易相对人商定的方式实现,还可能通过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方面的实际设置限制或者障碍的方式实现。

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还可重点考虑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平台经营者通过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的限制,因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直接损害,一般可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二是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方式实施的限制,可能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福利具有一定积极效果,但如果对市场竞争产生明显的排除、限制影响,也可能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此外,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限定交易可能具有几个正当理由,包括为保护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利益所必须;为保护知识产权或者数据安全所必须;为保护针对交易进行的特定资源投入所必须;为维护平台合理的经营模式所必须以及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意见稿还提出,可以具体考虑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来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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