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裁定警员执勤不展示编号不符合人权法案

香港高等法院今天(19日)裁定,警方执勤时不展示警员编号及以行动呼号代替的方式,不符合《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法新社档案照)
香港高等法院今天(19日)裁定,警方执勤时不展示警员编号及以行动呼号代替的方式,不符合《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法新社档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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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等法院今天(19日)裁定,警方执勤时不展示警员编号,及以行动呼号代替的方式,并不符合《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判香港记者协会与七人提出的司法复核胜诉,并批评现行处理警察投诉的机制。

综合香港电台和《明报》报道,法官周家明在判词中说,条例中的“不得施以酷刑或不人道处遇”规定,即使在紧急情况下也属“绝对”及“不容损害”,港府必须尊重,法庭也需保护。

判词提到,当蒙面警员执勤时,他们更有让他人识别的需要,让一旦受不法对待的受害者以有效的方式进行投诉并提出法律行动。

判词认为,保持投诉处理制度有效运作,比起警员担心被“起底”(人肉搜索)更为重要,而展示警员编号不会直接披露警员身份,但在处理对警员的投诉方面提供协助,法庭也有权判断在审讯时,是否容许披露警员身份。

复核申请方早前指香港警方去年修改《警察通例》,暂时豁免警员展示警员编号的规定,质疑警方为何改变有关规定,让公众难以辨识个别警员,增加投诉警员不当行为的难度。答辩方则说,警员执勤时置身危险中,“起底”威胁属近期考虑之一,行动呼号也比警员编号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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