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数字经济有寡头趋势 需要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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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为中国国务院提供咨询的中国专家警告,数字经济、平台经济需要反垄断监管,不能因特殊经济结构免于其外。

据澎湃新闻报道,1中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前成员、深圳大学特聘教授王晓晔在“财经年会2021”上表示,数字经济即便有特殊的经济结构,也不应当成为这个领域不使用反垄断法的理由。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同样需要反垄断监管。

王晓晔表示,中国平台经济、互联网经济,或者称数字经济,发展已经超过20年,广大消费者得到了巨大好处。数字经济对于推动国计民生,推动国家发展、百姓福利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她表示,平台企业的商业模式是基于数据的收集分析和评估,即大数据是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随着网络产生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大数据,数字经济市场就存在着一个巨大的进入壁垒。

“数字经济市场结构明显就存在着寡头垄断的趋势,也就是存在着赢者通吃的问题。”王晓晔说。

王晓晔说,“有些学者提出,民营经济是国家应当保护的,不应反垄断。我认为这种观点有待商榷。数字经济同样需要反垄断。”

王晓晔解释称,即使当一个国家全部企业都是私有制企业,如果没有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一旦这些私有企业成为垄断者,市场也就没有了竞争。因为垄断者肯定会抬高价格、减少供给,而且可能会不思进取、不注重创新。

“所有市场经济国家必须是建立在三大支柱之上,即所有权保护制度、合同自由制度,还有竞争自由制度,国家需要保护竞争秩序。”王晓晔强调。

王晓晔表示,总体上来说中国20多年来对数字经济采取包容审慎态度,对数字经济领域基本上没有执行过反垄断法。但欧盟在很多年前就开始了对互联网巨头的反垄断执法。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在今年11月份也发布《数字市场竞争调查报告》,建议对四大互联网巨头进行拆分。

王晓晔表示,欧盟和美国对互联网大企业的反垄断措施表明数字经济对消费者有着巨大影响,所以怎样监管这些数字大企业,大家都非常关注。

“我觉得这个关注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方面是大家关注反垄断法能不能在数字经济领域得到一个合理的适用。另一方面大家也会担心如果说反垄断执法的措施过激,也会遏制数字经济的创新活动。”王晓晔说。

王晓晔认为,在任何经济领域,推动经济和技术发展的最重要动力是来自创新和积极性,即便是数字企业的垄断性比较强,但也不应该向欧盟那样把数字大企业都列入黑名点,或者像美国那样拆分它们,因为这些企业只是数字规模大,但本身并不违法,除非这些企业存在着严重的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反垄断适用于平台经济领域的所有的市场主体,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不断加强和改进反垄断监管。

王晓晔表示,“我认为这个观点是非常正确的。因为我们说数字经济即便它有特殊的经济结构,它不应当成为这个行业或者是这个领域不使用反垄断法的理由。”

为了推动中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王晓晔认为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关当前应该特别关注两个问题:一个是数字企业的并购。另一个是电子商务平台“二选一”问题。

她表示,近年来数字企业有很多并购活动,比如2016年的滴滴和uber的并购,并没有进行申报。还有像阿里、腾讯近年来都并购了很多企业。总体上来说数字经济市场的企业经营者的并购,没有得到反垄断法的监管,这是执法机关应该考虑的特别重要的一个方面。

王晓晔表示,另一个问题是电子商务平台“二选一”问题。有些平台要求进入他平台销售的商户或者是商家只能在它的平台上销售商品,而不能在其他的平台上销售商品。

她说,“有人说市场经济下的企业享有合同自由,当然也有权与其他的企业订立独家交易,我觉得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当一个企业的规模特别大,占到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因为我们考虑到市场经济需要有一个公平自由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大企业特别是垄断性的企业,就不能够享有完全的合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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