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建制港媒建议区议员、教师等需宣誓效忠《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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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亲建制媒体称港府应将政府资助学校的教师、政府资助机构的员工、特首选举推荐委员会委员等公职人员纳入宣誓效忠和用户《基本法》的人群中。

据香港01报道,亲建制媒体《紫荆》在今期出版的《紫荆论坛》以《关于落实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本地立法问题的几点探讨》为题,发表上述看法。

文章指2019年的修例冲突过后,除了《基本法》104条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任职需宣誓拥护和效忠,其他如“资助学校的教师、医管局的员工、香港电台的员工等政府资助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特首选举推荐委员会委员、司法推荐委员会委员、区议员、法定及咨询组织公职人员等,均应涵盖在内,一旦被发现作虚假誓言和违反誓言,即丧失有关公职资格。

香港特首林郑月娥去年在《施政报告》中宣布,将于修订《宣誓及声明条例》和《立法会条例》等法例。香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草拟有关《宣誓及声明条例》的检讨文件已进入尾声。

文章指出,香港特区政府作为《基本法》的实施主体,行政长官作为《基本法》的执行主体,应积极推动落实相关释法和决定,并与落实香港国安法公职人员宣誓条款统筹安排,尽快完善公职人员依法宣誓拥护、效忠并严守誓言、对虚假宣誓和违誓行为进行惩处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文章指,基本法104条规定了“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六类公职人员任职需宣誓拥护、效忠。而去年11月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今后的立法会议员参选和任职不符合拥护、效忠即丧失资格作出清晰明确的界定,当中列明“有关公职人员包括立法会议员” 。文章解读,“既包括立法会议员,也包括其他公职人员”,而《港区国安法》第六条亦提到,香港居民参选或就任公职一致和相互印证,那就是拥护、效忠是涵盖所有公职人员的。

文章进一步定义,指“如政府资助机构的工作人员(资助学校的教师、医管局的员工、香港电台的员工,等等),以及特首选举推荐委员会委员、司法推荐委员会委员、区议员、法定及咨询组织公职人员等”,均属公职人员。

文章强调,这些人员凡属特区公职人员范畴,均应在本地立法中纳入签署确认或宣誓拥护、效忠人员范围,并对作虚假誓言和违反誓言的行为作出丧失公职资格的具体规定。

文章最后强调,由于人大常委会决定和香港国安法属于全国性法律,本地立法在界定“工资人员”一词时,除了考虑本地的法律规范,还必须与国家对公职人员的界定相一致。特区公职人员是特区管治团队成员,在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别行政区方面应有区别与普通市民的更高政治要求,如果连基本的拥护和效忠法定要求都无法做到,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就会落入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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