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编导蔡玉玲虚假陈述罪成立判罚60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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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港台《铿锵集》编导蔡玉玲去年涉嫌制作节目报道元朗“721”事件时就车牌查册,被控两项为取得道路交通条件下的证明书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经审讯后,裁判官徐绮薇今午于西九龙裁判法院裁决,指蔡玉玲申请资料用作采访及报道,并非与交通及运输有关用途,所作陈述属虚假陈述,裁定蔡玉玲两项罪名成立,共被判罚款6000元(港元,1026新元)。

根据《星岛日报》报道,蔡玉玲当场落泪,散庭后也一直低头抽泣,女律师上前拥抱安慰。

控辩双方分别续由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刘德伟及资深大律师陈政龙代表。香港电台节目制作人员工会裁决前将会到法院外声援。

法官裁决时就控罪中四项元素“要项”、“陈述”、“虚假”及“明知”逐项说明。法官考虑过相关交通规例的立法目的、法律框架包括其他条文及释义原则,指不可能让公众任意获得车辆登记资料包括车主姓名及登记地址,如申请用途非出于交通及运输,运输署署长有权拒绝向申请人发出车辆证明书,以保障所得资料用得其所,故申请用途关键属“要项”。

法官还指,辩方解释涉案车辆或用以运载武器及疑犯故非虚假陈述,说法不能成立,认为申请时声明的是索取资料的用途,而非涉案车辆的用途,索取资料用途须与车辆及申请人自身有关,并用于交通及运输之上,案中蔡玉玲索取资料却用以调查及报导,其良好动机并不重要。

法官最后反驳辩方引用终院案例指“朋友”一字,说明对于“其他交通及运输事宜”被告和法庭或理解不一,故不构成“明知”而犯案,徐官认为“朋友”具众多不同意思,用途广泛,不可与本案比较。徐官提到蔡玉玲把索取所得资料用于采访及报道,节录在节目之中,蔡玉玲申请时作声明,清楚知道须提供真实资料,仍勾选了“其他交通及运输事宜”确认属实,故属“明知”而作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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