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为酒驾案件设判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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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闯红灯,男子上诉得值获减刑,刑期从监禁两周减至一周。高庭同时也为酒驾案件设下判刑标准,以伤亡和财物损失的严重性,以及被告罪责轻重来决定被告是否必须坐牢和监禁期的长短。

大法官梅达顺今天针对一起酒后驾驶的案件发表裁决。被告凯斯特(35岁,Stansilas Fabian Kester)去年1月29日下午约4时45分,在桥北路和必麒麟街上段(Upper Pickering Street)闯红灯,导致一名行人和一名电单车骑士受轻伤。

大法官指出,法庭在决定是否判被告坐牢时,必须考虑命和财物伤亡的严重性,和被告罪责的轻重。伤亡的严重性可分为四个等级:轻微、中等、严重和非常严重;罪状则可分成轻、中和高。

一般上,唯有当伤者只受轻伤(即无需住院和不用请病假),而被告罪责也轻(体内酒精成分不高,没有危险驾驶)时,被告才无需坐牢。其他情况下,法官必须根据上诉两个因素来决定刑期长短。

在最为恶劣的情况下,即伤者伤势非常严重,被告罪责也高时,刑期应介于四个月至六个月。重伤和高罪责,坐牢两个月至四个月。

凯斯特是一名正规军人,案发时是新加坡武部队少校。他早前在国家法院承认一项酒后驾驶的控状,另一项危险驾驶的罪状则交由法官下判时考虑。他针对刑罚上诉高庭。

他呼出的气体每100毫升含有不少于43微克的酒精,超过法定上限的35微克。

针对凯斯特的案件,大法官认为,凯斯特的罪责和他造成的伤害同属中等,判刑起点应为坐牢两个星期,但是考虑到他给予伤者赔偿,而且也真心地尝试弥补伤者,因此判他坐牢一周已足够。除了监刑,他的驾照也将在他出狱后被吊销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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