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住宅和商业发展项目须提供脚踏车停车位

本地新的公共和私人发展项目或进行重新发展及重建的建筑,发展商必须为脚踏车停车设施提供的空间。(档案照)
本地新的公共和私人发展项目或进行重新发展及重建的建筑,发展商必须为脚踏车停车设施提供的空间。(档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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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本地所有新的私人住宅和商业发展项目,以及重新发展或重建的建筑,今后须遵循一套新的脚踏车停车位标准,发展商为脚踏车停车设施提供的空间,将不算入总建筑楼面(GFA)内。

这项强制性的脚踏车停车位标准今天起生效,用意是要确保发展项目提供充足的脚踏车停车空间,鼓励更多人以脚踏车代步,并减少乱停车的问题。

陆路交通管理局和市区重建局已发通告通知建筑业主、发展商、建筑师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新的停车标准涵盖住宅和商业项目,例如在市区和滨海湾以及地铁站附近的发展项目,陆交局和市建局规定,住宅项目每四个单位须提供一个脚踏车停车位,其他地区则是每六个单位一个车位。

至于商业项目,GFA介于1000平方米和3000平方米的项目,市区和地铁站附近的项目须提供15个停车位,其他地区则是10个停车位;GFA介于3000平方米和1万5000平方米,市区和地铁站附近的项目,则是每200平方米提供一个停车位,其他地区是每300平方米一个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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