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驳回控方上诉 “丛林之狼”洗脱污名

一名15少女指母亲的男友是“丛林之狼”。(示意图)
一名15少女指母亲的男友是“丛林之狼”。(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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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被指在拖车头内强奸少女,三司今早驳回控方的上诉,背着“丛林之狼”污名的被告彻底脱罪,闻判后笑着和代表律师拥抱握手寒暄,离开法庭时也笑盈盈地面对媒体。

《联合晚报》早前报道,一名15少女指母亲的男友是“丛林之狼”,先把她禁锢在拖车内强吻袭胸,之后用手指性侵和强奸她,前后长达近两年。 

母亲的男友过后被控六项罪状,包括两项强奸、两项性侵,及两项严重非礼罪。被告不认罪,案件在高庭经审理后,法官于2017年7月宣判,认为控方未能举出充分证据,裁定被告的罪名不成立。 

控方之后上诉到最高法院上诉庭,由大法官梅达顺、上诉庭法官潘文龙和朱迪柏拉卡斯(Judith Prakash)今早驳回控方上诉,被告彻底脱罪。 

上诉庭法官朱迪柏拉卡斯代表宣读口头裁决时表示,少女供词多处矛盾,录口供时说2011年初被告停止强奸她,2011年五六月被告停止性侵她。但她向哥哥透露时,却说一直到2012年12月,被告几乎每周强奸她两三次。

另外,但少女的母亲透露,她偶尔才叫少女陪被告外出,加上被告有时工作到凌晨,三司认为被告当时每周没有那么多个晚上可带少女外出。

最后,三司也认为少女针对所谓的案发现场之一的“拖车”内观形容和被告老板提供的拖车内观不一致。

少女说拖车周围都是窗帘,但被告的老板却说拖车只有后座有窗帘,少女说后座除了擦布外没其他物品,可发生性行为,但老板却说后座堆满杂物,有许多绑扎装备且肮脏不堪,不可能在那里发生性关系。

三司指出,调查人员未拍下拖车内部照片,拖车之后还被“杀车”,没证据证实谁的说辞较为可信。 

被告闻判后先是笑着离开犯人栏,与代表律师拥抱握手,简短谈话,之后一路微笑着离开庭室,经过媒体席时,还对着在场媒体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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