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对方过马路疏忽被撞 司机不愿负全责

被告今年2月开着巴士,撞倒路人后,碾过他的脚。(档案照)
被告今年2月开着巴士,撞倒路人后,碾过他的脚。(档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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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绿人”灯亮起时,男子在行人过道过马路遭巴士撞倒,巴士司机反指对方过马路没看车,自己不该负全责。法官指犯法就是犯法,没有受害者承担部分罪责之说。

这起意外,发生在今年2月14日下午1时59分左右,地点在克罗士街和桥南路的交界处。

42岁的周利民当时开着私人巴士,转左要进入桥南路时,没有注意到正在行人过道过马路的塔敏(45岁),结果将他撞倒,还碾过他的右脚。

周利民日前以一项疏忽行为导致他人重伤的罪名被控上法庭。他昨天认罪,控方和被告的代表律师,在庭上针对刑罚做出陈词。

控方认为,被告的罪行严重,对伤者造成严重的伤害,即便伤者过马路当儿“绿人”灯依旧亮着,被告应该注意是否有人过马路,但是他并没有。

主控官指出,根据控方掌握的行车记录器画面,可以看到伤者在过马路,就无缘无故被巴士碾过,很明显的,意外是被告的疏忽行为导致,希望法官判他坐牢两周。

代表律师不认同控方的说法,指根据巴士行车记录器画面,伤者过马路时,没看着前方,也没看巴士,而是转头看另一个方向,认为伤者也有所疏忽,过马路时应注意车子。

他也指出,当时很多人过马路,伤者是最后一个,被告以为所有人已经过完马路,才没注意到姗姗来迟的伤者。

主控官做出辩驳,指过马路的人越多,被告就应该更加注意,更何况他开着大型巴士,体型大小难以相提并论,被告应该负起注意公路安全的责任。

法官同样不认同律师的看法,指出被告犯法,除非情况异常特殊,没有理由让受害者承担被告一部分的罪责。

法官最终同意控方的立场,判被告坐牢两周,并且吊销执照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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