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指示工人党市镇会 限制刘林财政决定权限

高庭法官加南拉美斯(Kannan Ramesh)去年10月11日作出有关AHTC案第一阶段判决,判定刘程强和林瑞莲有违受托责任。(档案照片)
高庭法官加南拉美斯(Kannan Ramesh)去年10月11日作出有关AHTC案第一阶段判决,判定刘程强和林瑞莲有违受托责任。(档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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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国家发展部长黄循财向阿裕尼—后港市镇理事会发出指令,要求市镇会限制工人党议员刘程强和林瑞莲在指定财务决定上的权限,避免他们再次违规。

国家发展部在研究阿裕尼—后港市镇理事会(AHTC)上个月提交有关刘林二人无须回避财政事务的回应后,今天(1月3日)下午宣布这项决定。

当局指出,AHTC所提呈的理由并不减少高庭对于刘林二人行为操守的判决,也与判决没有直接联系。市镇会虽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并未展现出这些措施如何能有效防止不诚实理事再次违规。

政府于是援引市镇会法令,要求刘程强、林瑞莲不应获得单独代表市镇会批准支出项目的权限,他们也不应有权单独代表市镇会接受或免除涉及市镇会服务或工程的竞标。

此外,根据指令,林瑞莲和刘程强也不得为市镇会签发支票。

声明也指出,这项部长指令并不影响刘程强和林瑞莲继续担任市镇会的民选代表,履行他们个别岗位上的功能和职责,包括参与市镇会讨论和市镇会个别委员会的投票决议。

高庭法官加南拉美斯(Kannan Ramesh)去年10月11日作出有关AHTC案第一阶段判决,判定刘程强和林瑞莲有违受托责任,工人党秘书长毕丹星则有违“善巧与谨慎的责任”(duty of skill and care),意思是指没有尽到审慎行事的义务。

隔月,副总理兼财政部长王瑞杰以判决为主要依据,在国会提出“诚信动议”,指刘程强和林瑞莲在管理市镇会时不诚实、有违受托责任,要求市镇会采取行动,包括要求刘林二人回避一切与财务相关的事务。

动议获国会通过,但所有工人党议员当时都投下反对票。工人党议员、AHTC主席费沙当时回应,将在市镇会会议上,将判词提呈给AHTC理事。毕丹星当时也说,国会若通过动议,理事会对此事进行讨论和投票。

AHTC同月底宣布,市镇会投票后以17票对1票表决,刘程强和林瑞莲无须回避市镇会财政事务。

国家发展部随后要求市镇会提供刘林二人无须回避市镇会财政事务的理由,并问市镇会是否有意采取其他临时措施来保障市镇会利益。AHTC在上个月13日的期限前,就此事向国家发展部提呈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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