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我国有实质联系挂牌发展商 将免受QC条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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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与新加坡有实质联系的上市私宅发展商,即日起可免受发展商合格证书(Qualifying Certificate,简称QC)条例限制。

律政部今天宣布这项新调整。根据现有住宅房地产法令(Residential Property Act)的QC条例,拥有外国股东的发展商(包括在新加坡上市的发展商)在购买私人住宅用地后,必须在五年内完成发展的私宅项目,并在取得临时入伙证(TOP)后的两年内卖出所有单位,否则就得支付未售出单位地皮价的延长费。

根据新调整,挂牌发展商若满足特定条件,可向土地管理局(SLA)提交豁免QC条例的申请。这些条件包括公司在新加坡注册、在新加坡交易所主要上市、主要营运地点是新加坡、主席和董事会多数成员都是新加坡公民、由新加坡人持有显著股权,以及在本地有业绩纪录(track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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