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控开车用手机 车内电眼还清白无罪释放

男子被控边开车边用手机,但他提供行车记录器画面,称事发时正与坐在一旁的女友嬉闹捏手。法官认为控方无法排除合理性怀疑,因此判男子无罪释放。(iStock)
男子被控边开车边用手机,但他提供行车记录器画面,称事发时正与坐在一旁的女友嬉闹捏手。法官认为控方无法排除合理性怀疑,因此判男子无罪释放。(i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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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男子被控边开车边用手机,但他提供行车记录器画面,称事发时其中一名指他使用手机的交警站在远处,不可能看到事发经过,录音也显示他一早发现交警,并正与坐在一旁的女友嬉闹捏手。法官认为控方无法排除合理性怀疑,因此判男子无罪释放。

根据判词,被告何家达(音译,30岁)被控于2018年9月16日下午5时35分时,在沈氏东道上边开车边使用手机,被两名交警逮个正着。但被告否认相关指控,指自己当时并没有使用手机,交警也无法看到事发过程。

控方指当时有两名交警同时看到被告用手机,但被告提供车上的行车记录器画面,指当时第一名交警在示意他停车时,另一名交警却在远处,因此就算自己当时正在用手机,另一名交警也不可能看到。

对于控方说被告是被逮个正着,被告指行车记录器视频的录音,能听到他在交警示意他停下前,早已发现交警,还询问坐在副驾驶座的女友是否有系上安全带,由于自己早就发现交警,因此不可能贸然使用手机。

另外,对于交警指被告在事发时左手使用手机,录音则可以听到他与女友当时正在嬉闹,其中女友就曾说“拿开你的手”和“你很会捏我的手”,被告因此称两人当时在嬉闹,自己没有使用手机。

法官在下判时说,交通类案件依赖于警员口供,而行车记录器视频画面和录音对本案中交警的口供产生严重疑惑,由于控方无法满足“排除合理性怀疑”,因此裁定被告无罪。控方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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