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茂桥市镇会前总经理贪污案 控方上诉 两报告加刑

被告黄志明当时是宏茂桥市镇会总经理与秘书。(档案照)
被告黄志明当时是宏茂桥市镇会总经理与秘书。(档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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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宏茂桥市镇理事会前总经理与承包商贪污案,经控方上诉后,大法官梅达顺今早加重刑罚,两名被告都在狱中多蹲12个月!

让承包商汇钱给情妇的前总经理,刑期从27个月加重至39个月;原本得坐牢21个月的承包商,如今须被监禁33个月。

大法官也针对涉及政府或公共部门合约的贪污案,发表判刑框架。根据该框架,两名被告的贪污行为所构成的伤害属于轻微至中等程度,包括导致其他承包商无法公平竞标市镇会的合约项目

《联合晚报》早前报道,这起贪污案发生于2014年至2016年,当时担任宏茂桥市镇会总经理与秘书的黄志明(59岁),接受谢成兰(64岁)和他两家建筑承包公司的贿赂将近两年,受贿金额达8万6141元。

谢成兰行贿的形式包括替黄志明把2万7796元款项汇给他的情妇、提供1万3500元的买车折扣,以及支付黄志明上夜总会与酒店等3万4000余元的娱乐消费。谢成兰和他的公司在行贿期间获得市镇会数份合同,总额达980万元。

黄志明与谢成兰在审讯中途决定认罪,分别承认三项抵触防止贪污法令的控状,另有两项贪污控状交由法官下判时考虑。

国家法院法官判黄志明与谢成兰分别坐牢27个月和21个月,黄志明同时须缴付2万3398元9分罚金。控辩双方今年5月上诉至高庭,控方要求加重刑罚,辩方则希望减刑。

大法官今早宣判时指出,本案贪污行为所构成的伤害属于轻微至中等水平。黄志明作为市镇会的“内应”,不时介入市镇会运作,来确保谢成兰在竞标工程方面占优势,这对其他承包商不公平。

至于罪责程度,大法官认为,黄志明的罪责程度属于中等,谢成兰则是介于轻微至中等程度。考虑到两人最终选择认罪,大法官决定判黄志明和谢成兰分别坐牢39个月和33个月。

辩方称两名被告是“好朋友”,谢成兰才会请黄志明上夜总会和帮忙汇钱给情妇,但被大法官驳斥,指被告是因为贪念才犯下罪行,而非友情。

辩方吁大法官为两名被告减刑,求情理由包括两人交情甚笃,是谢成兰提供好处给黄志明的其中一个原因,包括支付夜总会开销和帮忙汇钱给情妇。

但大法官认为,两名被告是出于贪念,才会犯下贪污罪行。当谢成兰提供买车折扣给黄志明时,两人根本毫无交情。无论涉案者之间是否是好朋友,友情都无法成为贪污罪行的求情因素。黄志明与谢成兰目前已在狱中服刑。

根据新判刑框架,在涉及政府部门合约的贪污案中,若被告所构成的伤害程度严重,罪责也大,他应被判坐牢至少四年半,最长七年。

大法官今早宣判时指出,针对涉及政府或公共部门合约的贪污案件,过往贪污案的判例未必对这类案件的判刑有太大帮助,为此法庭决定设定这类案件的判刑框架。

根据框架,法官在判刑时,应考虑被告的罪行所构成的伤害程度,以及被告的罪责程度。具体考量因素包括对政府单位所构成的损失、犯罪期多长,以及案件是否让民众失去信心等。

若伤害与罪责程度属于轻微,被告可判罚款或坐牢长达一年。若两者程度都严重,被告应被判坐牢至少4年半,最长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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