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七旬老汉多年前与妻子离婚时,曾同意让她在价值600万元的“婚房”终老,但事后称债务缠身,成功修改庭令,逼前妻卖屋,最终遭三司推翻。
判词显示,这对怨偶在1973年8月12日结婚,丈夫目前74岁,妻子70岁,两人于1994年6月21日正式离婚。根据双方的同意的庭令(consent order),丈夫答应每月给妻子2500元赡养费,总数达25万2000元,也答应在妻子死前不卖屋,让妻子终身住在“婚房”。
该“婚房”是间私宅,由丈夫和妻子在1986年以38万5000元购得,目前市价约为500万元至600万元。
丈夫后来再婚,在1998年与现任妻子联名买了一间五房式组屋,并育有25岁的儿子。
后来,丈夫称情况有变,与现任妻子感情生变长达10年,目前月入只有2000元。他也说,由于欠债累累,无法偿还房屋贷款,需要用信用卡支付家庭开销,儿子大学学费需要靠妻姨帮忙。他透露,银行卡债近9万元,欠妻姨的债务也高达7万零200元。
丈夫于是在去年8月,向法庭提出修改同意的庭令申请,好让他被判破产前,将私宅卖掉还债。法官当时认为,如果丈夫真被判破产,银行逼丈夫卖屋,让妻子终身居住的协议自然就“不可行”,因此批准了申请。
然而,妻子对法官的裁决提出上诉。
三司表示,法庭是在1997年5月30日,引入妇女宪章第112节条文,赋予法庭修改同意庭令的权力,不过丈夫与妻子是在1994年3月24日就正式离婚,认为法庭无权修改庭令,最后判妻子上诉得直。